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起在公司自营公司网站上宣传“采用专利的软启动技术”,但未取得软启动技术专利权。以上内容,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停止并删除“采用专利的软启动技术”的宣传。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6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
当事人使用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