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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04-24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市场监督总局 浏览数:918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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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处(局):

为提高住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有序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住宅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我局研究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处(局)征求意见。请组织研究后,于4月25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特种设备局蒋曦阳010-82260184;

报送邮箱:tsjdtc@samr.gov.cn。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5年04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

为提高住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有序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住宅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全性与经济性,切实保障电梯质量安全性能

各地要督促电梯制造单位切实落实生产主体责任,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供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售后优质的电梯产品。

一要严格选型配置。制造单位为更新改造电梯选配的驱动主机、控制系统、门系统、悬挂装置、反绳轮等主要部件,其安全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原在用电梯,确保具有足够的安全裕量。原有电梯悬挂比为1:1的,更新改造时不得变更。

二要合理节约利旧。电梯制造单位签订合同前,要对住宅老旧电梯进行现场勘测,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在更新中原有电梯的导轨(含支架)、铸铁对重块(含对重框架)、轿架、层门(含门套、地坎)等质量安全性能较高、使用寿命较长、有继续利用价值的零部件,要能留尽留、能用尽用,既节约成本又缩短工期。对经制造单位评估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确实不能保留的,要留存相应勘测证明材料。对产权人不同意保留的,要留存相关见证件。

三要强化质量提升。对于纳入2025年及以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电梯,钢丝绳质保期不低于8年或对应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150万次,超载运行试验时能够全过程无故障运行,且相关技术参数及配置满足相关专项要求(见附件1)。鼓励提供整机质保和免费全包维保不低于5年的售后服务。

二、加强技术把关与服务,严格实施电梯监督检验

各地要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进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监督检验时,严格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电梯检验工作质量。

一要严格实施重要试验项目。在安装、改造单位实施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等载荷试验项目时,检验人员应当现场观察确认,相关音像记录应当清晰记录试验载荷、观察确认等情况,并长期保存。

二要提升检验服务质量。检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理流程,在受理检验申请、现场检验、出具报告等环节提高工作质效,压缩工作时限,便利居民出行。要加强检验人员管理,不得出现无故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要严格一致性检查。对于纳入2025年级以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电梯,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时,要按照相关检验附加要求(见附件2)逐条核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中止检验并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待制造、安装单位整改后,方可继续实施检验。

三、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产权人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前,提前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及维保单位等事项。

一要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产权人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确定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员和全使用管理责任。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试点建立住宅领域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培育包含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全包式服务的长期责任主体,促进专业化、规模化运营。

二要明确维保服务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应急救援时间、双方的权责义务等。维保单位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三要积极运用技防手段。鼓励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电梯,同步配置稳定可靠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助力防范住宅安全隐患。

四、严格监管履职,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和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力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强化住宅电梯监督检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地方政府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

一要加强行政执法。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相关带载检验项目,发现检验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观察确认的,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予以查处。

二要加强信息共享。对日常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特别是老旧小区的无使用管理、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要将相关信息定期转送有关部门。负责当地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的施工告知信息及时转送同级有关部门,共享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等项目信息,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普及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升业主作为电梯共有产权人的权责意识,引导合理落实产权人对电梯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的出资责任,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本通知所提相关技术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每台电梯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时间为准)。

附录:1.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专项要求

2.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检验附加要求

附录1

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专项要求

1.层门、轿门和轿厢

(1)层门和轿门地坎、轿厢护脚板应采用金属材料;

(2)更新的层门、轿门和轿壁的面板材料应为单一金属材质,其公称厚度不小于1.5mm;保留的层门,其面板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下部保持装置啮合深度不小于15mm。

2.导轨

轿厢导轨应符合GB/T22562《电梯T型导轨》(含表2至表7);对于额定载重量大于630kg的电梯,其轿厢导轨宽度b1应不小于89mm;

3.悬挂系统

(1)反绳轮应采用金属材质;

(2)额定速度大于1.75m/s的电梯,其悬挂装置不得使用包覆带。

4.对重块和轿厢配重

对重块和轿厢配重不得使用非金属材质。

5.缓冲器

不得使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

附录2

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检验附加要求

A1.5附加检验项目

A1.5.1制造资料

审查实施更新的电梯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有关更新零部件额资料:

(1)配置说明,列明层门与轿厢地坎、轿厢护脚板、层门与轿门面板、轿厢壁、反绳轮的材料牌号以及对应的标准号,层门与轿门面板、轿厢壁的单一材质公称厚度,轿厢导轨的型号以及对应的标准号,并且符合附件1中的相应要求;

(2)悬挂钢丝绳寿命声明,其内容至少包括: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给出的使用条件下,悬挂钢丝绳使用年限不少于8年或者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150万次;未到其使用年限或者驱动主机启动次数而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

A1.5.2缓冲器

检查是否采用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或者耗能型缓冲器。

A1.5.3更新的导轨

对于额定载重量大于630kg的电梯,检查其轿厢导轨宽度b1(见GB/T 2562)是否不小于89mm。

A1.5.4额定速度

对于采用包覆带作为悬挂装置的电梯,检查电梯的额定速度是否不大于1.75m/s。

A1.5.5反绳轮

检查反绳轮是否为金属材质。

A1.5.6对重块、轿厢配重块

检查对重块、轿厢配重块(如果有)是否为金属材质。

A1.5.7层门、轿门和轿厢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层门和轿门地坎、轿厢护脚板均采用金属材料;

(2)更新的层门、轿门和轿壁的面板材料均为单一金属材质,其公称厚度不小于1.5mm;

(3)对于保留的层门,其面板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下部保持装置啮合深度不小于15mm。

A1.5.8超载运行试验

轿厢内装载110%额定载重量的载荷,进行启动、全程运行、停止和正常开关门连续周期正常运行60次,检查电梯是否无故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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