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升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最新标准发布实施情况,拟制修订电动平衡车等134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下载《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填写意见,邮件发送至chouchachu@samr.gov.cn,邮件主题注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2.将《意见反馈表》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
附件:1.电动平衡车等134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22日
钢丝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盘10米,截成2根,其中6.5米1根作为检验样品,3.5米1根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8903—2024电梯用钢丝绳
GB/T 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GB/T 9944—2015不锈钢丝绳
GB/T 12753—2020输送带用钢丝绳
GB/T 14451—2008操纵用钢丝绳
GB/T 20118—2017钢丝绳通用技术条件
YB/T 4575—2016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
YB/T 5359—2020压实股钢丝绳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服务器等14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第20号)中的《钢丝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