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湖南一患者刘某于2024年2月29日陪同家人前往某医院就诊,在门诊大楼乘坐自动扶梯时因重心不稳摔倒受伤(左手持病历、右手牵外孙女)。经治疗花费3.6万余元并构成九级伤残,刘某以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23.3万元。
法院判决:
医院已提供直梯和自动扶梯两种通行方式,且直梯明确标注“老年人、使用轮椅、平车及行动不便者专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
刘某摔倒主因是自身未正确使用扶梯(如未扶握扶手、携带物品影响平衡),医院不存在设施缺陷或管理疏漏。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者仅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担责,而本案中医院已履行义务,故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