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近日,江苏南通中院对一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要求阻挠施工的业主张某赔偿2000元损失的一审判决。
涉事小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2号楼1单元老年住户及残疾人较多,经全体业主协商后于2024年6月与电梯公司签约;电梯安装依法完成行政报审,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施工。
施工一周后出现地下水渗出问题,3单元业主张某以"危及楼房安全"为由阻挠施工,并破坏围栏、防护网等设施,尽管专业机构鉴定渗水原因为地下水且已修复;现场勘查确认无渗水积水。
法院裁判张某未能举证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其阻挠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合理损失;综合损失程度及当事人经济状况,酌定赔偿2000元。
该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的司法保障,同时警示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