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2025年3月,一起发生在高铁站的扶梯晕倒身亡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事件中,一名乘客在高铁站乘坐扶梯时突然晕倒,因未能及时得到救助而身亡。家属随后向铁路部门索赔92万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乘客在高铁站乘坐扶梯时突然晕倒,周围乘客未能及时施救,导致其因抢救无效身亡。家属认为高铁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部门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铁路部门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依据
法院指出,高铁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已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了必要的急救设备。事发后,工作人员也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履行了管理职责。法院认为,乘客晕倒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健康状况,而非高铁站的管理疏忽,因此铁路部门与事件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铁路部门存在过错,故其索赔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管理者需确保设施安全并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但无需对因个人健康问题引发的意外事件承担无限责任。公众在公共场所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健康状况,避免因突发疾病导致意外。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调不能因“谁弱谁有理”而随意扩大管理者的责任范围。
此次事件再次引发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与个人健康管理之间关系的讨论,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