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公布,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10.18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2024年10月18日10时许,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19号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24年10月18日7时许,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驾驶员于某晓根据公司工作安排,驾驶混凝土泵车至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19号进行混凝土打泵作业。到达该作业现场后,于某晓按操作规程打开该泵车四个支撑脚进行泵车固定,但因该泵车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打泵,故于即在现场进行检修。10时许,检修完毕后,于使用泵车遥控器操作臂架,将该泵车臂架泵头伸至二楼顶部平台。后于(当时佩戴安全帽)登上二楼顶部平台近电梯井洞口处,不慎从电梯井洞口坠落至一楼电梯井底部(高约11米)。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见状即拨打120求救。120急救车到达后即将于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于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为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驾驶员兼操作员于某晓违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登上作业现场二楼顶部平台,不慎从该顶部平台预留电梯井洞口坠落地面。
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对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此外,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顾某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外来作业人员进入二楼顶部平台,建议区应急局依法进行处理。
以下为报告全文:
上海闵行弘绩实业有限公司“2024.10.18”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闵应急事故报〔2025〕1031号
2024年10月18日10时许,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19号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因该起事故取证工作较复杂,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起事故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15日。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弘绩实业有限公司“2024.10.1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航田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航新路63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国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0年12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销售、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等。
2.承租单位
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098号235室;法定代表人:范孝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机械设备租赁等。
3.混凝土供应单位
上海佳利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85号3幢141室;法定代表人:朱杰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该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水泥制品制造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等。
4.混凝土泵车作业单位
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法定代表人:冯丽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机械设备租赁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8月15日,上海航田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航田工贸有限公司将上海市沪青平公路401-433号房屋出租给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利迪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未设定签订日期及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佳利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土。
(三)混凝土泵车使用约定情况
2024年10月17日,上海佳利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杰华电话联系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林建峰,口头约定由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安排混凝土泵车(包括驾驶员、操作员)于10月18日至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19号进行混凝土打泵作业(未约定作业现场双方安全管理职责)。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0月18日7时许,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驾驶员于从晓根据公司工作安排,驾驶混凝土泵车(车牌号:略)至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19号进行混凝土打泵作业。到达该作业现场后,于从晓按操作规程打开该泵车四个支撑脚进行泵车固定,但因该泵车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打泵,故于即在现场进行检修。10时许,检修完毕后,于使用泵车遥控器操作臂架,将该泵车臂架泵头伸至二楼顶部平台。后于(当时佩戴安全帽)登上二楼顶部平台近电梯井洞口处,不慎从电梯井洞口坠落至一楼电梯井底部(高约11米)。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见状即拨打120求救。120急救车到达后即将于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抢救,后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于从晓,男,30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河南人。根据上海市同仁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于死亡原因系创伤性脑疝(高空坠落)。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90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19号,该处有一正在翻新装修的建筑物(回字型建筑,共两层,中庭长约24米,宽约12米)。在该建筑物中庭北侧有一预留电梯井,该电梯井上方二楼顶部平台处有预留的电梯井洞口(长约4米,宽约2米,距离电梯井底部落差约11米,无安全防护措施)。该建筑物中庭处停有一辆混凝土泵车(车牌号:沪略),泵车臂架泵头伸在二楼北侧平台上方。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驾驶员兼操作员于从晓违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登上作业现场二楼顶部平台,不慎从该顶部平台预留电梯井洞口坠落地面。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事发当日于从晓作业内容系驾驶混凝土泵车至沪青平公路419号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并负责操作泵车进行打泵作业。
2.经调查,于从晓担任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驾驶员兼操作员。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仅口头对其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
3.经调查,事发当日沪青平公路419号作业现场欲进行电梯井二楼顶部平台混凝土浇筑作业。根据作业安排,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顾才军安排作业人员提前将该作业现场二楼顶部电梯井预留洞口处护栏拆除,并安排相关作业人员在二楼顶部准备混凝土浇筑作业。因混凝土泵车抵达作业现场后出现故障无法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顾才军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离开二楼顶部平台,并告知于从晓完成混凝土泵车检修后告知其,其再安排人员登上二楼顶部平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4.经调查,于从晓在完成该混凝土泵车检修后,在未告知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负责人顾才军的情况下自行登上沪青平公路419号二楼顶部平台。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顾才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外来作业人员进入二楼顶部平台。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于从晓,男,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泵车驾驶员兼操作员,其违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登上作业现场二楼顶部平台,不慎从该顶部平台预留电梯井洞口坠落地面。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顾才军,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外来作业人员进入二楼顶部平台。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弘绩实业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霄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