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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一工人电梯井内施工突然晕倒,业主救人不幸身亡,责任如何划分?

2024-12-19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吴娜 浏览数:1033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据媒体报道江西吉安一工人在电梯井内施工突然晕倒,业主救人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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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江西吉安一工人在电梯井内施工突然晕倒,业主救人不幸身亡。

2023年8月11日上午9点多,在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街道的中山世纪花园小区,施工人员丁小平正在给电梯井刷防水漆时突然晕倒。此时,刚买完菜回家的业主王阳(64岁,小区业委会成员)见状,立刻上前查看并尝试施救。然而,在施救过程中,王阳也因不明原因(可能是缺氧、中毒等)晕倒。随后,小区其他居民发现情况并报警,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将两人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施工工人丁小平身体并无大碍,而王阳则因病情严重,不幸去世‌。

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可能涉及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电梯生产厂家及业主自身等多方‌。

首先,如果施工人员在电梯井内晕倒,且此事故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条件或施工操作有关,那么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因此,如果施工人员的晕倒和业主的死亡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或管理不善导致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电梯井存在安全隐患,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隐患,导致事故发生,那么物业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某法院判例,物业公司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如果电梯井内的事故是由于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导致的,那么电梯的生产厂家或安装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业主作为热心救助者,在救援过程中不幸身亡,其行为值得肯定。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业主自身在救援时也需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如果业主在救援过程中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自身伤亡,那么其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电梯井内施工突然晕倒、业主救人不幸身亡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电梯的质量及设计缺陷以及业主自身的行为等。因此,具体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应由相关部门或法院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

法院认为,除了丁小平是直接的受益人外,东山电梯公司和万斛公司也都是受益人,应当根据受益人受益多少及经济状况,对王阳的死亡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丁小平承担20%的补偿比例,即19万5千余元;东山电梯公司自愿承担20%的补偿比例,即19万5千余元;万斛公司自愿承担15%的补偿比例,即14万6千余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副庭长 钟君林: 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王阳他这种英勇事迹,是值得我们弘扬和尊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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