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于2024年12月1日起在阜阳市正式施行,该规定由阜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8月31日,《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在阜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9月29日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定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电梯附属建筑设计、建设、使用、监管等多方面的要求,包括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乘客行为规范、隐患处置与维修资金筹集等,旨在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电梯自行检测、未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保持联系电话随时有效应答、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安全运行技术障碍四种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
鼓励职业院校、电梯企业开展电梯修理、维护保养人员技能培训,建立实习基地,培养专业化人才。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的通信网络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温度调节器;新安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以及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自电梯移交十五日内,原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得毁损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电梯移交之日起承担使用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