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见义勇为受伤后起诉被救老人,被救助者拒绝确认救助情况,导致见义勇为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荣誉和补偿。
上海市民柴先生在乘坐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的上行自动扶梯时,挺身而出救助了一位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的老人,导致自己腿部受伤。虽然柴先生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当他试图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时,却遭遇了被救助者古女士的拒绝。古女士拒绝确认救助情况,使得柴先生无法获得应有的荣誉和补偿,这让他感到心寒。
柴先生将古女士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调取了监控视频和诊断报告,认定柴先生的救助行为属实,并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这一判决不仅为柴先生讨回了公道,也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支持。
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抢险救灾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需要满足以下要件:行为人是自然人、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