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宁县自然资源局、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宁县财政局联合印发《周宁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着重解决电梯增设工作中遇见的实际问题。
周宁县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且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未设电梯的住宅适用本意见。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宅、单一产权的住宅 (含个人建房)、别墅、结构内加装或已预留电梯井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出资增设电梯中业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每部电梯10万元,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