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东佛山桂城市场监管所对某小区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电梯底坑存在积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对物业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限时完成整改:将底坑积水抽走,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并及时自查自纠,要注意排查被淹的电线,受损的安全开关和机械部件等,确认电梯无安全隐患、恢复正常运行后才能再投入使用。
当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区的电梯进行复查时却发现,电梯依然存在底坑有积水的问题,且电梯处于使用状态。物业公司并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涉嫌构成未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其立案调查。
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桂城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