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局发布维保新消息!15天维保一次电梯的规定要取消啦?!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稿)》意见的函,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处(局)征求意见。
根据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稿)》与旧版以及上一版都有了很多改动。
1、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将每年6月29日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
2、电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修理。
3、删除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改成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监测和检查等维护保养。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鼓励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引导电梯使用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激发电梯制造单位提升制造和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促进电梯制造企业提供优质优价的“设备+维保”一体化服务。
4、为杜绝特种设备制造、维保、使用单位中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暂扣人员资格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5、规定特检院检验前报送检验计划,加强对检验机构,特别是在不同地区开展流动检验的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规定及时报送检验结果,有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问题隐患,避免超期未检。
6、将电梯轿厢坠落定义为一般事故。
7、第十七条修改为: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类别电梯的生产许可资格的,可以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改造、修理。承担改造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贴设备铭牌,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出具虚假的自行检测结果或者自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
10、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相应资格证书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或者吊销证书,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严重违法情形,增加经济处罚,落实从业人员相关责任,包括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12、细化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罚款,增加情节较重情形的处罚规定,情节较重的,暂扣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6个月,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在6个月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产品是否必须要有执行标准?标准是否必须标注?总局最新详细回复

产品是否必须要有执行标准?标准是否必须标注?
问:您好,请问在生产的产品是否都需要有执行标准?执行标准是否必须要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上标注?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对于是否在具体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建议咨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6-12
总局:一机电类特种设备TSG大规范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一男子安装电梯时坠落,消防火速救援

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电梯井属于镂空状态,被困男子躺在三楼与二楼之间无法动弹。消防救援人员穿戴好保护装备,从二楼电梯口进入,为被困男子穿上安全腰带和保护绳索,将他抬上救援担架,使用传递的方式转移到救护车上,由现场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痛心:北京两名电梯安装工坠落身亡!

北京城建汇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9”事故
2024年6月9日17时48分,位于昌平区马池口镇六环路土城出口土城新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A-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56项)二标段国誉燕园项目工地,北京城建汇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人安装电梯曳引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乘客一系列胡乱操作,坠落电梯井道死亡

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2024 年 6 月 13 日,位于某镇一出租屋内发生了一起人员从电梯井道高处坠落的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经初步了解,死者在该出租屋 12 层使用电梯搬运杂物时,用撬棍放于电梯门之间欲阻挡电梯门关闭,由于电梯门防夹装置无法感应到撬棍,电梯关门并夹住撬棍向上运行,撬棍撞击并破坏电梯层门门锁装置,导致死者能从外扒开电梯层门从而失足坠落电梯井道死亡。
请各电梯使用单位马上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表》附件1进行排查,并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进行宣贯宣传。也请维保单位配合。
自查表于2024年6月21日前填写好,交到市场监管协管中心(XX站或者XX站)。
浙江金华立案查处!经营性自建房电梯:请注意!

定性和法律适用
当事人将未经检验的电梯用于经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院全程“在线”湖南长沙一小区88户业主拿回电梯加装款

2021年10月,湘陵小区居民经过商议决定在各楼栋加装电梯,并与某电梯公司签订加装电梯合同。然而,电梯公司最终基于施工成本考虑,提出要解除合同。经湘陵小区业主与电梯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前期设计、勘探等投入成本由电梯公司承担;业主缴纳的100余万元款项由电梯公司分两期退还业主。
到了2023年12月底,电梯公司共退还80余万元,还有88户业主缴纳的20余万元电梯安装款未能按时退回。眼看春节将至,电梯没能装上,安装款又迟迟退不回,业主们担忧退款无望,情绪较为激动。为此,湘陵社区干部龙旭找到望城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胡慧寻求帮助。
在法院指导下,社区干部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微信群、小区公示栏等渠道发布公告,就与电梯公司进行调解广泛征求意见,并与业主核对退款账目。最终,湘陵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电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电梯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前退还剩余的20余万元款项,双方一致同意,当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电梯公司没能如约付款,业主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颖多次约谈电梯公司负责人,多方查找财产线索,同时将执行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龙旭和业主委员会代表。今年5月,法院顺利划拨电梯公司足额款项,业主委员会及时将退款本金及利息发放给了业主,该起纠纷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