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解决当前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优化改善,近期,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检验检测综合治理行动。会议提出,以食品、药品、机动车、建筑、环境等消费量大、风险系数高的产品为重点。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全力守好安全底线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两个规定”施行一周年

山东聊城市召开电梯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警示教育会

会上,系统学习了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邀请了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王娟博士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进行讲解。引导电梯维保、使用单位、检测机构要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学习、深入排查弥勒电梯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实际,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潜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电梯坠楼自救的一些想法

董事长李东流博士获评“杰出浙商”

安徽合肥一商场电梯极速下降,十余人被困半小时,商场:电梯已停运维修,愿向顾客道歉赔偿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人员表示,将向属地监管所核实此事,如电梯确实存在安全问题,将进行相应处理。
重庆发生坠亡事故未积极善后,电梯公司被罚38万,经销商法人和安装班组长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28日,渝北区金科御临河某小区某幢房屋在电梯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12月26日,马某某、杨某某、党某某入场开始作业,3人开箱检验电梯,并进行电梯井道放线。27日,3人校正电梯轨道。28日上午,马某某、杨某某进入电梯井道内校正电梯轨道,党某某在井道外辅助作业。11时30分许,马某某在井道二层校正导轨,此时杨某某站在井道二层电梯导轨支架上校正轨道钢丝线,杨某某发现轨道钢丝线被轨道垫片或螺丝卡住,杨某某就从二层电梯门口再次进入到电梯井内,未系挂安全带站在轨道支架上,弯腰用手去拨被卡住的钢丝线。在拨钢丝线时,杨某某脚底踩滑,从电梯井道二层坠落至井道负一层,坠落高度11米。马某某听见“砰”的声响,向电梯井道下方看去,看见杨某某已坠落至井道负一层。马某某和党某某立即赶到井道负一层,看见杨某某仰面躺在井底呻吟,地面无血迹。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电梯安装工人违章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冒险站在电梯井道内二层轨道支架上去拨被卡住的钢丝线,脚底踩滑,坠落至井道负一层受伤,经送医治疗出院后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某电梯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及发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期间未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2.马某某作为项目承包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期间未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单位及承包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杨某某,该项目的电梯安装作业工人,未系挂安全带未戴安全帽违章冒险站在电梯井道内二层轨道支架上去拨被卡住的钢丝线,脚底踩滑,坠落至井道负一层,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杨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马某某,该项目的承包人,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期间未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马某某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庆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在金科御临河某小区某幢房屋电梯安装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期间未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向死者家属进行善后赔偿,导致死者家属多处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代某某,重庆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代某某虽然积极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但仅借款4万元予承包人马某某用于伤者抢救,伤者家属自筹12万元医疗费后,无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出院回家后死亡。在杨某某死亡后,代某某不积极组织善后赔付,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代某某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河北一公司被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2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