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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2024年度)》的通知

2024-06-05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admin 浏览数:1696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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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2024年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将《广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2024年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广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

(2024年度)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中有关电梯维保质量考核评价指标设置的指导意见,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2024年度在全市推广10000台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推动以问题、需求、效果为导向的维保模式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降低电梯困人故障率,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构建可推广、可复制的维保模式新机制。

二、试点时间

本项试点工作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试点期届满前一个月,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确定下一步工作。

三、试点相关单位及设备要求

(一)参加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1.按照《广州市电梯无纸化维保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电梯无纸化维保,无纸化维保率和及时率均达到95%及以上,总保养台数不低于400台。

2.通过物联网平台实施电梯远程监测,所采用的平台(企业自有平台或第三方物联网平台)已与广州市电梯智慧治理平台对接,并取得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出具的电梯物联网平台对接证明。

3.按照电梯状况制定科学的“按需维保”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至少包括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承诺指标不少于附件1的要求),并在广州市电梯智慧治理平台(公众服务平台)公示。

(二)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应满足的条件

1.经使用单位同意。

2.已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

3.电梯配备远程监测装置,经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查验,符合广州市电梯智慧治理平台接入要求。

四、试点工作程序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按照“自主申请+确认”的方式进行。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确定试点维保单位名单;第二步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确定其实施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的电梯清单。

(一)确定试点维保单位名单的工作流程

1.申请主体:电梯维保单位。

2.提出申请:维保单位对照试点条件进行自查,通过广州市电梯智慧治理平台提出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上传《维保单位“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见附件2)、按需维保工作方案(自拟)以及电梯物联网平台对接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条件核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对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核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向申请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4.确定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名单:对于核查通过的维保单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试点维保单位名单。

(二)确定试点项目工作流程

1.申请主体:具备试点资格的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

2.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通过广州市电梯智慧治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工作申请书》(见附件3)。

3.条件核查:由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对拟试点电梯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核查意见;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向申请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4.开展按需维保:对于核查通过的试点电梯,电梯维保单位依据“按需维保”工作方案开展按需维保。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维保周期:试点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45天。

(二)维保项目:自电梯试点之日算起,每一年度内现场维保项目应至少覆盖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三)监测报告:在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期内,每7日应通过物联网平台自动生成电梯安全风险监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使用单位和广州市电梯智慧治理平台。

(四)服务质量承诺复核: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将在试点周期内对试点维保单位和试点电梯按需维保服务质量承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结果将作为试点退出(中止)的依据之一。

六、试点退出(中止)机制

(一)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中止试点单位的试点资格:

1.不能满足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条件的;

2.未按维保服务质量承诺实施维保的;

3.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现试点单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

(二)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中止试点电梯的试点资格:

1.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主动提出中止的;

2.电梯不再具备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条件的;

3.试点电梯的维保单位试点资格中止的;

4.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不合格的;

5.因维保质量原因发生多次投诉、故障率明显升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按需维保试点资格中止后(含试点单位、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其相关的使用单位;并在试点资格中止后7天内,开展一次覆盖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现场维保,试点电梯转入常规维保状态。

试点资格中止后半年内,不再受理该维保单位或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服务质量承诺指标.docx

2.电梯维保单位“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docx

3.电梯“按需维保”项目试点工作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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