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居民住宅电梯低频噪声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最终维持了原判,判决电梯安装方及生产方赔偿原告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对大面积区域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粗略划定,意在为行政机关进行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不涉及对某一具体建筑物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详细界定,不代表是对民事案件中具体居民住宅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直接判定。综合原告所居住小区的周边环境、案涉房屋在小区中的具体位置、受噪声影响的具体房间等情形,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依然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认定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顾先生所在楼栋的电梯噪声排放值不在限值范围内,损害了顾先生对安静居住环境的合法权益,属于超标排放,被告电梯安装公司及生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顾先生共4000元。
又是制动器顶杆螺栓!总局约谈上海蒙特纳利驱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局和相关型式试验机构参加约谈

4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上海蒙特纳利驱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经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前期查明,蒙特纳利公司制造的EMC型电梯曳引机制动器使用的部分顶杆螺栓存在断裂现象。
约谈指出
电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蒙特纳利公司2023年3月前制造的曳引机(型号为MCG200、MCG210)所配置的EMC、EMC02、EMC210型制动器顶杆螺栓,在使用过程中虽未导致事故发生,但存在潜在安全风险,暴露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质量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约谈要求
蒙特纳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加强与相关电梯制造、改造、修理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全力做好此次召回工作。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保障电梯部件产品质量安全。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和相关型式试验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约谈。
佛山南海区:电梯底坑有积水不管?......物业公司被罚4万

2024年1月,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上述2台电梯的底坑仍存在积水、渗水情况,且电梯仍在使用状态。该物业公司存在未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2台电梯并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各电梯使用单位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隐患排查职责,根据本单位电梯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特此通报该案件,希望各电梯使用单位从中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件再度发生。
内蒙古通报2023年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全区拥有电梯168555台,2023年发生电梯事故0起…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截至2023年底,全区共有电梯168555台。全区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广东特检院中山检测院积极参与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培训

近日,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主办的“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培训活动”在福建省厦门市顺利举办,来自全国90余家单位的225名学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国家标准委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2023),中山特检院作为GB/T42615-2023《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的起草单位,在培训活动上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和交流分享。
目前,中山特检院已完成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电梯安全风险评估基地的建设,该基地着力打造集电梯研发设计、老旧电梯风险评估及其理论研究、标准和法规制定的多元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有国内首个电梯加载10米法电波暗室、国内首个电梯主机电惯量+转动惯量加载试验室、曳引钢带试验室等20余个专业检测试验室。接下来,中山特检院将不断强化技术支撑,深入挖掘行业需求,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推动电梯行业高质量发展。
总局回复检验检测中21个疑难问题

☐ 网友提问:
①请问受市场监督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上门进行检测,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哪些?
②如被检测方想证实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是否可以要求检测方机构及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公司检测方面的资质认定及检测人员检测方面的专业证书?
③请问是否必须有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及人员才能进行检测?
☑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你好,留言收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
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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