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的检查人员是否必须至少有一名检查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问:总局领导:
您好!
(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第12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如执法人员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则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57号令又规定只需2名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市场监管基层单位目前都是综合行政执法证,请问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是否涵盖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的执法权限?如不涵盖,是否2名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中还必须至少有一名检查人员同时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答复:您好。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不完全涵盖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的执法权限。2名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检查人员同时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