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北市监处罚[20247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执法部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2-2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中旅城二期(江北区长兴路288号)28#电梯1月5日发生的困人事件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发生困人故障后,其维保人员超过规定时间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其维保人员超过规定时间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一一《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四项的要求,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