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富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000x0910050XX
住所(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东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章***
因当事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 11月 30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 11月 1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高科路****号杭州*****学院进行检查,该学院公管处丁**老师与当事人维保人员王*现场陪同检查。现场随机抽查了两台电梯,一台位于 2号教学楼 L1,设备代码为 DT-0180-200909-10,电梯维保公示和维保单位系统上显示最后一次维保日期均为 2023年 11月 14日,另一台电梯位于食堂货梯 L1,设备代码是 DF-0180-200909-07,电梯维保公示和维保单位系统显示最后一次维保日期均为 2023年 11月 15日,后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后未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2023年 11月 30日报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2020年 1月开始,当事人委派工作人员王*驻点杭州市*******学院负责校内 30台电梯的维保工作。2023年 11月 14日、15日,当事人工作人员王*未对设备代码为 DT-0180-200909-10、设备代码是DF-0180-200909-07的电梯进行半月维保,但制作了电子维保记录并将上述维保记录上传至系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 2023年 11月 16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工作人员王*供述,其在驻点杭州市******学院期间,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3年 11月 21日,当事人对上述涉案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 1份、现场检查照片 5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杭州市*****学院 2号楼教学楼 L1、食堂货梯 L1的维保记录截图、特种设备信息截图各 1份、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 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 1份、当事人工作人员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从事客梯维护保养工作的资质情况;
4、授权委托书 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工作人员王*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社保缴纳记录截图、劳动合同各 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 1份、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 1份、现场整改过程照片 3张、年度保养单 1份、纪律检查报告 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 01月 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富市监罚告〔2023〕6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1、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建议从轻处罚。
2、当事人对学校进行电梯维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当事人时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罚,认错态度较好。
鉴于当事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并及时改正。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 10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富阳市工商银行(银行地址:,账户:1202087109008802483,账号:120208710900880248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