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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2-21 作者:admin 浏览数:2180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市特检院,各有关电梯行业协(学)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要求,根据全市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10号)要求,分阶段做好全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推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企业全面负责、市场有效调节、社会广泛参与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格局,促进电梯安全监管从问题式管理向预防式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从经验式管理向智能化管理转变,提高监管服务效能,守好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促进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优质优价良性定价机制,激发维保质量提升的内生动力。​

(三)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对电梯安全状况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地发挥检验工作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四)强化智慧监管。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保等相关各方安装增设电梯物联网监测系统,推动信息化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应用,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体系,促进电梯信息化数据、物联网数据等实现互联互通。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数据分析、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科学性、有效性。

(五)推动电梯保险。鼓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保险覆盖率,加快电梯“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研究与试点推广,更好地发挥保险在电梯事故赔偿、维护更新、风险预防等环节的作用。

三、试点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

通过试点,构建电梯维保服务质量智慧监测预警评价体系,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促进电梯维保、电梯检验、电梯检测秩序更加规范,政府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社会各方监督更加到位,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1月)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全市实际细化试点申请、试点确认和公开、试点监督和评估、试点退出等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进度,落实试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组织全市电梯安全监察、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试点工作动员部署。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2月-2022年10月)

组织开展试点方案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确定试点区县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哈尔滨市电梯监管服务公共平台建成运行前,确定1区1县参加试点;建成运行后,逐步扩大到6-9个区县,具体试点区县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另行发文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单位,积极申请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广泛宣传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统计分析反馈试点情况,市局根据情况反馈,协调、指导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科学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2年11月-2022年12月)

总结梳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全面分析、评估、提炼试点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形成试点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推广改革试点成果准备。包括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参加试点的区县局试点工作总结要于2022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局。

四、试点工作任务

(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

1.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条件

(1)具备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态的物联网管理条件或具备维保工作无纸化、信息化管理条件,能够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记录、分析和存档,具备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能力,相关记录可查证,相关数据能与市电梯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传输交换;

(2)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在企业网站或市局、区县局官网公开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可以公开查询。服务质量承诺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

(3)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4)征得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将按需维保相关情况以告知书或维保合同等形式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2.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条件

(1)已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

(2)近三年内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无较大影响的举报投诉案件;

(3)已办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经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电梯的维护保养实现信息化、无纸化管理,具备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能力,能实时连接市电梯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记录可查证;

(5)如已接入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应能监测轿厢、门系统、主机等主要部件,能够记录电梯运行时间、次数以及故障等内容;并能实时连接市电梯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维保信息。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注2-3明确的公众聚集场所、重要保障场所或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电梯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3.按需维保试点周期要求

(1)对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维保单位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况,开展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对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但具备维保工作信息化、无纸化管理条件的电梯,试点维保单位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实施其它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程序

(1)确定试点单位。拟开展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向市局提交《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及经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并加盖双方公章的《电梯按需维保工作服务质量承诺书》(附件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维保工作标准、符合试点工作条件见证材料等。市局在官网上公示符合条件的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质量安全方面异议的,经核查属实,不予确认。经确认的按需维保试点单位由市局书面告知试点区县局。

(2)确认试点电梯。市局公布的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向电梯所在地区县局提交《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附件3)一式三份,以及对应的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凭证等,区县局对试点电梯进行核实,符合试点条件的,将试点电梯和试点单位在区县局官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报送市局一份。试点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或区县局将试点电梯和试点维保单位在“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上标注为按需维保试点,哈尔滨市电梯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成运行后,使用新平台进行标注和监管。

(3)试点实施按需维保。一是试点维保单位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作业指导书等随机出厂资料或厂家技术指导要求、物联网监测功能、信息化管理水平、电梯实际状况等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以及维保需要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效果等,进行自我承诺并经使用管理单位同意,按需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项目,发生故障或监测、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现场维保和维修,承诺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二是试点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物联网、信息化、无纸化相关记录可查证;每季度将相关情况(包括试点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应急救援时间等)报送试点电梯所在区县局。哈尔滨市电梯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使用后,试点维保单位要确保能够实时对接上传相关数据。

5.加强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监督管理

(1)市局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梯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将试点电梯纳入平台管理,加强维保信息公示公开,实现“96333”应急服务。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现线上实时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线下针对性现场维护保养相融合,提高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建立日常运行和故障记录可追溯,维保单位根据线上检查、监测情况和电梯维保实际需要做好现场维保,最大程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评价标准及电梯使用管理标准。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监管部门开放电梯故障代码与接口,共同做好电梯故障、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数据统计分析,推动大数据在电梯监管工作中应用。

(2)区县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参照试点单位公开的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服务承诺,加强试点单位监督检查和试点电梯维保质量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按规定取消试点电梯资格或报市局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切实规范维保行为。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统计分析,每季度上报市局。市局公布电梯维保试点单位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和效果。

(3)严格执行试点退出机制

一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单位退出试点:

①试点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试点要求的;

②因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③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未按规定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维保质量的情况。

二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退出试点:

①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退出或被取消试点资格的,维保单位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试点申请条件的;

②电梯未按规定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安全责任险过期,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或无纸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失效的;

③电梯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

④在维保质量抽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与维保单位自我承诺工作标准不符的;

⑤经核实确属因维保不到位导致投诉举报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⑥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情况。

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维保单位,市局公布退出试点名单取消该单位试点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书面告知试点区县局。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电梯,区县局取消该电梯试点资格,书面报告市局,并在“黑龙江省特种设备监管系统”或“哈尔滨市电梯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对试点电梯及其试点单位撤消试点情况进行标注。退出试点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保工作。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1.强化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电梯定期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电梯的检验工作由省市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公益性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从检教育。检验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施检、公正施检,不得出现无故推倭、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对所有超检验周期申报检验的电梯,检验机构要及时安排检验,并在受理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电梯属地区县局,接到报告的区县局要及时依法处理。

2.试点开展电梯安全检测。强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维保单位电梯安全检测责任,加强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地发挥电梯安全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符合《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见《意见》附件1)规定条件、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对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过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检测工作。其中,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维保单位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从事所维保的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经核准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在试点区县开展试点电梯的检测工作。

3.试点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试点电梯定期检验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4.检测试点单位条件

(1)具备信息化检测工作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实时上传数据信息等,能够对接省市有关“监管平台系统”;

(2)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须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履行执业公示手续;

(3)自行检测单位应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要求(试行)》(《意见》附件1)中规定条件,并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

(4)社会检测机构应符合《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意见》附件2)中规定条件,并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

(5)公益性检验机构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检测服务。

5.检测试点电梯条件

(1)已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且在有效期内;

(2)近三年内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无较大社会影响举报投诉案件;

(3)已办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经公益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5)已与省市有关“监管平台系统”有效连接,监管部门、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能够实时查询检验、检测信息情况。

6.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程序

(1)确定检测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向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自行检测)》(附件4)一式四份或《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委托检测)》(附件5)一式三份;②《电梯检测工作服务质量承诺书》(附件7)一式三份;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和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方案;⑤电梯检测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检测人员在试点单位注册凭证、检测仪器清单、质保手册;⑥电梯委托检测协议(申请单位是电梯维保单位或社会检测机构的,加盖使用单位和申请单位公章)。以上材料经市局审核确认后,将试点单位在官网上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检测试点条件的试点单位,书面告知试点区县局。

(2)确认检测试点电梯。市局确认公布的电梯检测试点单位,向试点区县局提交以下材料:①经市局确认的《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自行检测》(附件4)或《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委托检测)》(附件5);②《电梯检测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附件6)一式三份。试点区县局对《电梯检测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中申报的试点电梯进行核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在官网上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在省市“监管平台系统”中进行标注。同时,将经核查确认后的《电梯检测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报送市局一份。同一电梯检测试点单位,申报多个使用地址电梯项目的,以单一地址的电梯项目为单位申报。

(3)开展电梯安全检测。试点单位按照《意见》中《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检测工作,并在检测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系统”出具检测报告。试点电梯检测费用可参照黑龙江省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相关标准,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

7.加强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监管

(1)落实主体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公益性检验机构申报检验;要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进行电梯检测,保障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区县局。使用单位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并将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见证材料按规定公示、存档。如出现电梯退出试点的情况,应及时告知设备所在地区县局,区县局核实后及时报市局,并在省市“监管平台系统”中及时更新标注信息。

(2)规范电梯使用标志。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明下次检验日期。检测合格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见《意见》附件3附录E),注明下次检测日期。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公示在轿厢内便于阅读的位置,并将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3)严格电梯检测试点退出机制。不再满足条件的试点电梯应退出试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试点:

①试点单位不能持续满足试点条件要求的;

②因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③试点单位未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开展检测的;

④试点电梯超期未检验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⑤检验工作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⑥检验检测质量抽查工作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⑦电梯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⑧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情况。

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试点单位,市局公布退出试点单位名单。对于不再满足条件的试点电梯,区县局取消电梯试点资格,在省市“监管平台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书面报市局。退出试点后的电梯,恢复每年1次的定期检验模式,由原定期检验机构按原检验周期开展检验。

(4)严格执行电梯检测试点申报和确认程序。未经市局确认公示的单位不得在我市从事电梯检测,未通过“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采信。各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划分加强本地区从事电梯检验和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和检验、检测能力;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质的及时移交核准发证机关,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氛围。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稳步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保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根据属地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不断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改革工作要求,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范围

各单位要拿出具体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成效。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改革试点的目标和方向,重点宣讲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等内容。要充分发挥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向相关单位宣传试点政策,调动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重点加强试点相关单位和试点电梯的监督检查,抓好电梯检验检测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按照职责划分切实组织落实好电梯维护保养和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查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为由,变相减少安全管理投入,降低管理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长效机制

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报送,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改革、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积累经验。请有关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自市局确定试点区县之日起,于每季度末的20日前,向市局机电特种设备处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将根据试点区县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做好指导和监督。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

2.电梯按需维保工作服务质量承诺书

3.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

4.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自行检测)

5.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委托检测)

6.电梯检测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

7.电梯检测工作服务质量承诺书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

维保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电梯维保许可证号有效期

许可项目和级别

申请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试点电梯数量                  台

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是否公开    (是/否)

公开承诺查询网址:

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保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按需维保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要求,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若违反试点要求,自愿退出试点。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地)市场监管局确认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地)、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2.申请时,须提供按需维保服务质量及信用承诺、按需维保工作标准、按需维保方案各一份。3.按需维保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与清单中使用单位书面意见(加盖公章)经试点区县局确认后另行提供。

附件2

电梯按需维保工作服务质量承诺书

一、我单位就实施电梯按需维保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已根据国家和哈尔滨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要求,结合不同电梯安全状况、使用工况及使用单位需求制定本单位按需维保方案(含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质量管理体系等),已制定相应作业指导书和维保记录并对相关维保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

2.我单位所维保的纳入试点全部电梯每个自然年度的困人故障率为万台电梯日均困人宗数不超过2宗,救援人员到达困人现场平均时间不超过15分钟,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我单位已经向社会公开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履行情况。

二、如有违诺,将按要求及时整改,将依照与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承担违诺有关责任,将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对违诺行为的监管查处。

三、本承诺信息及履约践诺信息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外公示,接受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公司和市(地)、试点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

序号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按需维保电梯详细使用地址

(及其设备编号)下次检验日期

(年月)安全管理人员电梯责任险有效期在用物联网或无纸化管理系统服务商现场最长维保间隔(天)备注

1

2

3

我单位经评估,确定上述   台电梯参与按需维保试点,且已委托维保单位代为申请。我单位已全面了解按需维保工作,与维保单位就按需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试点终止后衔接工作等达成一致意见。我单位将对试点电梯实施针对性的使用管理,并保证对维保单位明示的按需维保标准实施情况、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情况等加强管理。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按需维保方案及其它与使用单位约定事项实施维保,熟练使用电梯所装设物联网系统或信息化系统实施在线实时监测或维保工作管理,保证维保服务质量达到承诺标准要求。

维保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试点电梯清单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和市(地)、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各一份。2.申请时,提供经市局确认的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按需维保工作标准、按需维保工作服务质量及信用承诺、按需维保实施方案各一份。3.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须在按需维保试点电梯申请表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4.不同使用地址不同单位电梯需分开不同表格,同一单位电梯数量较多时可分页。5.本表经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核查确认后,报送市(地)市场监管局一份存档。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手机:

确认部门: 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自行检测)

使用/维保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使用/维保单位

自行检测电梯检验师        人

电梯检验员        人

试点电梯数量                  部

试点电梯检验机构

是否建立检测信息化系统并实现

向市场监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是/否)

我单位申请电梯自行检测试点,保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要求,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确保通过监管平台系统出具检测报告。若违反试点要求,自愿退出试点。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地)市场监管局

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省市场监管局

确认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和省、市(地)、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2.电梯检验人员注册情况、检测仪器、质保手册、检测试点方案、电梯检测委托协议等资料另行提供。

附件5

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委托检测)

电梯检测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核准证编号有效期

法定负责人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检测区域

检测机构开展

试点检测电梯检验师        人

电梯检验员        人

是否建立检测信息化系统并实现

向市场监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是/否)

我单位拟在    市(地)    区(县、市)参与电梯检测改革试点,保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检测责任和检测质量,严格执行检测标准,通过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系统出具检测报告,若违反试点要求,自愿退出试点。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地)市场

监管局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地)、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2.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检测市(地)固定办公场所设置资料、派驻人员资料、检测试点方案及使用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的电梯检测委托协议等资料另行提供。

附件6

电梯检测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

检测单位:                                联系人:               联系手机:

序号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设备编号详细使用地址下次检验日期(年月)电梯责任险有效期信息化系统服务商备注

1

2

3

我单位经评估,确定上述   台电梯参与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现申请(自行/委托)检测。我单位已全面了解试点工作要求,并对(自行/委托)检测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试点终止后衔接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保证对试点电梯检测标准实施情况、在线实时监测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等加强(自我约束或管理)。

使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检测试点方案及其它与使用单位约定事项开展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试点工作,保证通过“监管平台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将检测数据上传至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监察平台,保证检测服务质量达到承诺标准要求。

申请检测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试点电梯清单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和市(地)、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2.使用单位申请自行检测试点的,需同时出具使用单位意见、申请检测机构意见(加盖公章);维保单位或社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试点的,需使用单位在本表中出具同意电梯检测试点意见(加盖公章)。3.经市局确认的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另行提供。4.同一电梯检测试点单位,申报多个地址电梯项目的以单一地址电梯项目为单位申报,同一单位电梯数量较多时可分页。5.本表经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确认后,报送市(地)市场监管局一份存档。

确认部门: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电梯检测工作服务质量承诺书

我司满足《哈尔滨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于电梯检验检测试点的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特申请参加哈尔滨市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在此我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哈尔滨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二、在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绝不出现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不规范行为,坚决支持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依据电梯检验检测试点的相应要求,对我司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相应的修订,制定健全的检测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度,确保质保体系运行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要求相符。

四、依据电梯检验检测改革与我司质保体系要求,全部检测报告都通过监管部门“监管平台系统”打印出具,确保检测报告与检测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结论负责,做好检测报告的存档工作,检测报告保存至少2年,以备检查。

五、确保检测人员取得相应的资质,保证做到人员持证上岗。检测作业现场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保障,并确保检测人员不从事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不推荐、销售电梯以及相关零配件。

六、严格把控检测质量,检测结果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属地监察部门。

七、如发生《哈尔滨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试点退出机制”所列情况,我司愿无条件停止并退出试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和上述承诺要求的行为,我司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公司和市(地)、试点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docx
   附件2+电梯按需维保工作服务质量承诺书.docx    
   附件3+电梯按需维保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docx
   附件4+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自行检测).docx
   附件5+电梯检测工作试点单位申请表(委托检测).docx
  
附件6+电梯检测工作试点电梯申请表(清单).docx
  
附件7+电梯检测工作服务质量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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