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时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案
2021年3月18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时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防路58弄康鑫家园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上海创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6月10日早上8点10分接到监控平台报修通知,8点15分赶赴现场,9点完成检测,并当场开具《3#电梯急修任务单》,告知当事人该部电梯“光幕损坏”故障,建议尽快更换光幕。2020年6月11日,维保公司又通过书面《工作联系函》再次告知当事人电梯光幕故障以及零部件更换相关报价等情况。此后,维保公司多次定期维修中都未见光幕更换,直至2020年8月7日出现电梯门故障,2020年8月13日才更换好光幕。抽取该3#电梯2020年6月11日至8月6日某时间段正常使用视频,发现该电梯在故障期间依然正常投入使用。
当事人在电梯出现故障时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武星军注:我不是特别清楚(假装不清楚,哈哈)“当事人在电梯出现故障时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这一事实是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或者《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如果能援引《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或者《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那么对全国其它地区处理类似的问题就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个人觉得与本案类似的,在《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有关“故障”条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出现故障情况下使用单位应该采取的措施,第七十四条明确了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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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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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与《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有关“故障”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出现故障情况下使用单位应该采取的措施,第八十四条明确了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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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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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星军注:如果说《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对于此类情况无法直接进行处罚,因为根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可以处罚。但《特种设备安全法》就不存在这种尴尬,根据第八十四条可直接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注意,这里的罚款金额是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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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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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对使用管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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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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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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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星军注:以案学法也是电梯安全论坛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电梯未及时更换损坏的光幕(即电梯出现故障)这一事实,《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都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处罚上存在差别),实际操作中到底以哪个为准?有懂法的坛友不妨在留言中发表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