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旅游公司限期内支付其拖欠的维保费及违约金,并支付更换配件的费用和电梯公司的律师费。
案情20部电梯维保费被无故拖欠
2019年8月,电梯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电梯公司为旅游公司位于海口某地的20部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等服务。合同约定的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且约定电梯公司的维保方式为清包,即仅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合同中,双方还就每台电梯每月的维保费用、每季度交付期限、逾期应支付的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包含了电梯公司在履约期间,遇到纠纷时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及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均由旅游公司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的相关义务。
“我们已经不需要你们来保养电梯了。”可是,在2020年10月27日这天,电梯公司却收到了旅游公司项目电工微信拍照的《解约告知函》,告知该公司单方解除电梯维保合同。
事后,经电梯公司统计,截至2020年10月30日,旅游公司共欠电梯维保费62083.33元及更换配件费用14570元。就此,电梯公司多次向旅游公司催要,还于同年12月向其发出律师函,但旅游公司仍拒不付款。
多次催要未果后,电梯公司请律师将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维保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今年1月21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旅游公司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依约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但旅游公司却未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电梯公司诉请旅游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62083.33元、更换配件费用14390元、律师费15000元,于约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旅游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缺席判决,旅游公司限期内向电梯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62083.33元及违约金;支付更换配件费14390元和律师费15000元。
律师合法合同成立双方均有履行义务
结合此案,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士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电梯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法有效,电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旅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保费等。双方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除应向电梯公司支付违约金外,还要赔偿电梯公司向其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等。故依照该条约定,旅游公司应当承担电梯公司向其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服务费。
王士伟称,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无论是电梯使用方还是维修方都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王士伟提醒,倘若市民在生活中遇到合同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建议尽快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被诉一方也要积极应诉,否则可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