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电梯资讯 >电梯安全Safety>乘坐公共场所自动扶梯摔倒受伤,担责应由哪方负责?

乘坐公共场所自动扶梯摔倒受伤,担责应由哪方负责?

2021-07-17 来源:网络作者:新电梯网 浏览数:4394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随着科技发展,电梯越来越普及,由于基数变大,乘坐电梯事故也偶有发生,特别是在乘坐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如何来划分责任呢?近日,某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滑倒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随着科技发展,电梯越来越普及,由于基数变大,乘坐电梯事故也偶有发生,特别是在乘坐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如何来划分责任呢?近日,某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滑倒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事发当天下雨,原告乘坐超市一层至负一层自上往下运行的自动扶梯时有走动行为,在走动过程中滑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三踝骨折,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在事发时设置有温馨提示标示牌,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其根据天气情况,对存在坡度、且由上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采取了铺设吸水垫等特别的防护措施,防止消费者滑倒,与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伤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自动扶梯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事发时原告在看到了被告设置的上述温馨提示标示牌的情况下,乘坐自动扶梯时有走动的行为,且有未扶住自动扶梯扶手的行为,对其滑倒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科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作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特殊的天气或者人流较多的节假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为顾客提供鞋套、雨伞保护套等小物,放置雨水漏入扶梯,造成安全隐患;及时在显眼处放置安全标示牌,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定期对扶梯做维护保养,出现问题及时整修。

  作为乘客,在购物、消费的同时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尤其在使用自动扶梯、电梯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时应当注意安全,切勿做出拖带大件或超重物品、倚靠侧板、乱扔垃圾、逆行玩耍等危险行为。

分享到:
0相关评论
阅读上文 >> 上半年GDP增长12.7%,中国电梯品牌发展现状及展望
阅读下文 >> 低价盲目承接加装电梯业务,安徽一电梯公司遭行政处罚!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s://www.xindianti.cn/news/show-37339.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新电梯网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c)新电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316-2033542 ICP备案号:冀ICP备14009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