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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坠落致人死亡要求物业赔偿28.4万元

2021-07-16 来源:张端时代摄会作者:新电梯网 浏览数:3108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法院一审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彭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8.3万元。

  典型案例

  一天深夜,苏某回到龙港路某小区5号居民楼,搭乘电梯回家。谁料电梯刚运行到一半,就突然失控下坠,载着苏某一直坠落到电梯井井底,苏某当场昏迷,不省人事。2.小时后,苏某被人发现并送入医院进行抢救,由于出现了头痛发晕、呕吐鲜血的症状,医院诊断其为内脏出血,需要住院治疗,观察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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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月后,由于病情加重,苏某不幸身亡。苏某的家属彭女士很伤心,认为是物业公司没有做好电梯管理服务,才导致该案件的发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所有的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4万元。在此期间,彭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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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苏某的死亡与电梯坠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委托市高院对苏某的死亡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苏某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并出现内脏出血,最终才导致死亡的。法院据此认为,苏某是在电梯坠落后出现上述伤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苏某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法院一审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彭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8.3万元。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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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维护小区环境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应尽义务。《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本案例中,物业公司由于物业管理不善,对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及时排除,才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这明显是物业公司对自身义务的违反,没有做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的义务。

  其次,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案例中业主彭女士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是造成意外事故的必然。本案例中,物业公司没有派人做好夜间的巡视工作,安保工作不到位,不然苏某也不会在发生意外后2小时才被发现,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才导致最后死亡的。如果物业公司做好安保工作,及时发现业主出现意外,及时送至医院治疗,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案例处理

  (1)物业公司要加强管理,在物业人员的安排上要合理分配,尽量保证小区内的安保人员充足,确保业主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意外时,能够有人及时出现,进行帮助。

  (2)物业公司要做好公共设施上的维修与养护,尤其是像电梯这种安全隐患较多的,平时要定期进行维修与养护,确保小区的电梯能够正常运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3)物业公司在电梯内要配备监控设备,如果电梯发生故障,业主也能够及时进行求救,物业人员也能通过监控录像及时发现,及时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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