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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判:新装电梯,电梯公司未完全履行免费维保的,就可以不付5%质保金?

2021-07-14 来源:网络作者:新电梯网 浏览数:3789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质保金的担保范围涵盖质保期内的免费保养义务,如电梯公司未履行的,则可直接予以扣除,此时将考验电梯公司的履约材料取证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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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电梯质保期届满,电梯公司应履行而未完全履行免费维保义务的,法院在酌情扣减电梯公司因未履行维护保养义务而减少支出的售后服务成本后支持电梯公司的部分质保金诉请。

  案例分析:相关案例中,电梯公司向法院诉请要求买受人支付电梯款,而买受人以电梯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保养、售后服务等义务拒绝支付案涉款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电梯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约定的免费巡检和保养义务以及买受人是否有权拒付剩余款项。就此,一审法院认为,电梯公司的证据四虽记录了其履行保养义务的行为,但买受人称未享受到该服务并对“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处签名人员的身份予以否认,电梯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保养服务已经买受人确认。退一步讲,即使证据四记录的保养行为属实,其中10台电梯在2015年2月即经政府部门检验合格,但电梯公司在6月才开始提供保养服务;其中20台电梯于2015年12月被准予停用,但电梯公司仅在11月提供一次保养服务,在12月未提供保养服务;其中4台电梯在2017年6月被准予停用,但电梯公司在2017年1-6月期间未提供保养服务。综上,电梯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余款,故对于电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对此持不同观点,经工程发包方申请,本案24台电梯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停用,客观上造成电梯公司维护保养不能,买受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电梯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瑕疵。据此,电梯公司在电梯合法停用后即使未例行巡检和保养,亦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合同总价款的确包括了售后服务费用,但并无条款约定5%余款即为两年巡检和保养义务的对价。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因电梯公司违约,买受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根据该条款不能认定只要电梯电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即导致5%余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否则,可能因电梯公司的轻微违约行为而导致5%余款的付款条件永远无法成就,有违公平。在电梯电梯公司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买受人仍应支付剩余的5%价款。考虑到本案电梯的质保期已过,电梯公司在质保期内的巡检和保养义务无法继续履行,且电梯被发包方停用,何时重新启用尚不确定,故本案不宜判令电梯公司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应将电梯公司因未履行维护保养义务而减少支出的售后服务成本从合同价款中扣减。关于扣减的金额,法院参照维保合同市场价,酌情认定电梯维保当地市场价格,结合本案电梯分批次验收数量、电梯验收合格至停用前的维护保养期间,分段计算后,酌情认定扣减的金额为85000元。

  我们认为,该案中电梯公司抗辩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电梯维护保养义务,但是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主张诉请被一审法院全部驳回。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部分电梯依法停用,客观上造成电梯公司维护保养不能、公平原则、电梯质保期已届满等因素,在扣减电梯公司因未履行维护保养义务而减少支出的售后服务成本后支持电梯公司的部分诉请。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质保金的担保范围涵盖质保期内的免费保养义务,如电梯公司未履行的,则可直接予以扣除,此时将考验电梯公司的履约材料取证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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