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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梯检测需全程录像,至少保存2年!省局对检测质量监督抽查!

2021-06-01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电梯标准与检验 浏览数:12043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为扎实推进我省电梯检测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全省《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监管”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鲁市监特设字〔2020〕308号),现就规范电梯检测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为扎实推进我省电梯检测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全省《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监管”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鲁市监特设字〔2020〕308号),现就规范电梯检测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机构工作流程

(一)执行首次检测告知制度。首次在设区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含自行检测机构),应当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鲁市监特设字〔2020〕308号附件2)和本机构发布的《电梯检测作业指导书》向市级局告知,并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资料或证明:

1.电梯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电梯检验或检测资质证明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在设区的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提供加盖电梯检测机构公章的使用证明及相关检验仪器设备列表(各1份);

3.加盖电梯检测机构公章的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并注明联系方式;

4.电梯检验或检测机构在设区的市开展检测的全体检测人员名单、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表;

5.电梯检验或检测机构受控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电梯检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1份);

6.能够证明本机构具有符合鲁市监特设字〔2020〕308号文件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要求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二)提报电梯检测计划。市局对检测机构资料核实后向省局申请开通检测账户,并告知检测机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电梯检测机构在不同市开展电梯检测的,省局对市局分别开通账户。账户开通后,检测机构应将检测人员名单上传当地特种设备管理系统。检测机构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检测服务协议》,在每次实施检测前一周,通过特种设备管理系统上传方式,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检测工作计划。

(三)做好日常电梯检测工作。电梯检测人员要严格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和本机构发布的《电梯检测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测。检测人员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对现场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录像资料备查,保存期至少2年。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在出具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测数据上传当地特种设备管理系统。电梯检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隐患的要立即(24小时内)报送电梯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二、依规选择检测机构,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为确保试点地区的电梯全面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确保检测质量,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仔细梳理检验、检测试点电梯的数量,根据本市试点电梯的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维保工作情况、检验检测能力等,认真评估申请从事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能力,要充分考虑边远地区、难检设备等情况,统筹规划,科学选定从事检测工作机构的数量。各市在试点期间应根据电梯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信用、业绩等方面情况,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3-5家电梯检测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供电梯使用单位选择电梯检测机构。

电梯检测机构对使用单位提出的检测申请,应做到报检必检。检测工作应当按照本单位发布的作业指导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现场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当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使用时间、故障事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情况)、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和生产单位的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进行确定和调整,但不得少于《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规定要求。电梯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将电梯检测告知书、电梯检测报告上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更新特种设备管理系统中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日期、下次检测日期、检测结论等信息;打印电梯检测标签。

三、明确电梯检测使用标志

(一)电梯检验和检测使用标志合用一个,在使用标志上增加电梯检测标签。电梯检测后的使用标志,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二)”,尺寸、颜色和字体等不变。电梯检测标签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检测机构名称、下次(再下次)检测时间。电梯使用标志(样式)附后。

(二)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使用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组织开展电梯检测工作,针对《电梯检测告知书》中列出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公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及时更新电梯使用标志,按要求在电梯使用标志指定位置张贴电梯检测机构打印的检测标签,同时依规做好检测报告、检测告知书、使用标签等档案管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执法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梯检测机构的监管,监督抽查实行全覆盖。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取消其检测试点资格,依法从严查处。

(二)对首次检测实施监督抽查。各市局对电梯检测机构在本辖区首次完成30台电梯检测工作后,应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组织专家对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对电梯检测机构实施试点退出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退出其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电梯检测机构在退出后2年内不得在我省申请开展电梯检测业务:

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

2.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3.试点电梯因检测原因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检测机构原因,导致电梯超期未检测的;

5.一年内受到5次及以上投诉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

6.对不按照要求保存检测过程录像及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要求的。

各市要积极稳妥的推进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统筹做好电梯检验与检测工作的有效衔接,及时安排检验机构做好电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要做好安全兜底工作,不得拖检、漏检,确保试点电梯“应检尽检”,保障电梯安全。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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