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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法、条例罚则不一致?总局:以法为准!

2021-03-23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电梯标准与检验 浏览数:11503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标题】法律条文咨询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请问该条第一小条内容的“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该特种设备对于电梯是指电梯的定期检验不合格还是新装电梯初次检验不合格而给与处罚?

那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中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其中第(五)小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请问这两种处罚分别是什么情形下的处罚?

【回复】所述规定中“检验不合格”包括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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