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市监特设函〔2020〕356号关于印发贯彻落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v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 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工
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 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 〔2020〕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 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5号),高质量推进我省改进 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制定本方 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 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 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 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 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 基本原则
1.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 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 任。
2.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 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 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 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 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 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 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4.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 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 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利用市场化 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着力提升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 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
1. 到2020年底,省内2个设区市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 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试点区域内推广电梯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按需维保。
2. 到2021年底,省内6个设区市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 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试点区域内推广电梯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按需维保,纳入按需维保试点范围的电梯覆盖在用电梯 总量的40%0开展试点的设区市建设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平台。
3. 到2022年底,全省13个设区市全部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 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全省纳入按需维保试点范 围的电梯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60%0全省全面完成电梯维保信息 公示平台。
二、 试点范围
(一) 2020年,在镇江、宿迁2市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 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二) 2021年,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再增加4个设区市 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三) 2022年,全省13个设区市全部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 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三、 方式方法
(一)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
1. 电梯维保单位在征得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后,向所在设 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2. 申请参与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 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统一的 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统一的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平台由设区 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所维保的电梯应当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3. 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运行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 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等。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 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 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 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 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 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 其他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 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 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终止其试点资格:
(1)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终止试点的;
(2) 试点电梯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按需维保基本要求的;
(3) 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保方案进行日常维保, 逾期未改正的;
(4) 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电梯应 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 量下降的;
(5) 试点电梯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 响事件的;
(6) 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维护 保养质量投诉较多,每个年度救援超时3次以上,设区市市场监 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终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被取消试点资格 的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 社会公示。
5. 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 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将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试 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运行 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控的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 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 配合维保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电梯日常管理,保障乘客安全 乘梯。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 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 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 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 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 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 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 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2. 确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试点地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按下列方式确定:
(1)试点地区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原则上由特种设备技术 检查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若设区市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 省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电梯定期检验,有效保证定期检 验工作及时到位。
(2) 拟在本省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 可向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试点地区设区市市 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 检测的要求(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1)审核并 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公布试点地区从事自行检测的使用 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符合要求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可以且仅 可以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
(3) 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在试点地区承担 电梯检测工作。
3. 试点地区电梯检验、检测要求。
(1) 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电 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4)和 《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3)规 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和检 测工作。
(2)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检验检测管理 系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数据信息等功能。试点地区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电梯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通 道,电梯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开始前,有效对接监管部门提 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 数据。
(3) 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工 作的,应当向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 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内从事 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向省局报告。
(4)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 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使 用单位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 进行公示。
4. 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的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 门要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 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 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 梯检测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并 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 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 时移交核准发证机关。
(三) 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全省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
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 等数据的互联互通。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大数据技术在 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 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 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 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 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 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 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 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 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 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 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推广电梯安 全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各设区 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 测机构职业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 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12月)o镇江、宿迁2市市场 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于2020年12月 3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局。
(二) 组织开展试点(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试点地 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 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省局将根据 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增加试点地区,调整工作要求。
(三) 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7月至12月)。试点地区设区 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 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梳理。试点工作总结请于 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
五、保障措施
(一) 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 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 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强 化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认真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 检测工作,全力保障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
(二) 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 门要根据本地区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 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要因地制宜 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 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
(三)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 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 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 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 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 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 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 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请于 每季度末25日前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省局将做好试点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