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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涉及行政相对人违法和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

2020-12-08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电梯标准与检验 浏览数:10430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内容】问题1、起重设备移装监检按规定进行了开工告知、安装,检验机构已对现场进行检验,现场设备无任何问题,但验收资料需按当地特检院要求补充提供。在检测报告出具期间,使用单位使用了起重设备,是否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是否可以按违反《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处3-30万罚款。 问题2、安装单位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问题3、现场验收合格,但未取得检验报告期间是否等同于设备未经检验

 

【标题】未取得检验报告是否等于未经检验

【内容】问题1、起重设备移装监检按规定进行了开工告知、安装,检验机构已对现场进行检验,现场设备无任何问题,但验收资料需按当地特检院要求补充提供。在检测报告出具期间,使用单位使用了起重设备,是否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是否可以按违反《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处3-30万罚款。

问题2、安装单位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问题3、现场验收合格,但未取得检验报告期间是否等同于设备未经检验

【回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您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解决。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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