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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被罚2.1万!只因困梯报警后5分钟内未通知维保公司

2020-10-14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电梯标准与检验 浏览数:10080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奉贤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即《关于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响应乘客被困电梯案行政处罚信息》(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680号)显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泽翔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泽翔地产罚款2.10万元。

近日,上海奉贤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即《关于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响应乘客被困电梯案行政处罚信息》(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680号)显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泽翔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泽翔地产罚款2.10万元以下为原文:

小编在上海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查询到,《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中明确规定,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对使用管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未做巡视记录并保存5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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