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内容】请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是否依然有效?
监管部门能否按照该规则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要求对评审机构在不参与评审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评审时通知监管部门,并到现场。
以上,盼复!!!
【回复】2017年11月21日,原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102号),废止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由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自行决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