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扶梯时,李某没有看好自己的平衡车,车辆倒下将身后的顾客砸倒致十级伤残。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李某被判赔偿伤者16.9万元,超市方则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6年7月7日,李某在太阳宫某超市,脚踏电动平衡车乘坐扶梯上楼。但途中平衡车下落,将站在李某身后的马阿姨砸倒,滚下电梯。经诊断,马阿姨右肩部骨折,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超市表示,事发电梯上贴有安全提示,已经明示了乘梯安全注意事项,并在负二层入口设置了阻拦措施,购物的顾客只能步行乘扶梯进入超市。但李某并非顾客,而是商场其他商家的员工,其携带平衡车进入商场,不在超市的管理范围。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按停电梯,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二次伤害,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一审认为,马阿姨因李某的过错而受伤,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电梯管理方未设充足警示标识,在营业期间未能为消费者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9万元,超市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超市方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上诉称,第三人侵权并非超市所能预见、控制,超市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担责。
根据超市方提供的照片,涉案扶梯上有“握住扶手带”“禁止使用手推车”“必须拉住小孩”等提示。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和电梯管理方,应当确保消费者搭乘电梯的安全性。电梯扶手明确标明“禁止使用手推车”,虽然致马阿姨受伤的是平衡车,但李某携平衡车搭乘扶梯的危险性与手推车并无本质不同,但超市管理人员并未制止,故超市仍应担责,但依法应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法院二审改判超市方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余判项予以维持。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