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明确对湘潭市城区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按照8万元/台标准从国省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坚持“共同缔造、精明增长、绿色低碳”理念,统筹政策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作用,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共建美好社区,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安排部署,结合湘潭实际,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优化规划设计。实施集中连片改造,原则上在单个社区范围内,将地理位置相邻、历史文化底蕴相近、产业发展相关的老旧小区合理划定片区改造单元,科学编制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一片区一方案”要求,重点完善“水、电、路、气、网、梯、安、治”等基本功能,量力而行建设“菜、食、住、行、购”“教、科、文、卫、体”“老、幼、站、厕、园”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对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程序审批后纳入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更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确需实施改造的,按有关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改造程序。严格按照宣传发动、自愿申报、制定方案、小区公示、市区两级评审、依法招标、项目审批、施工建设、后续管理等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申报改造前,必须征求小区80%以上业主的意见,且获得其中80%以上的业主同意,统一签订《自愿改造老旧小区协议》,承诺自愿支持小区改造、接受物业管理、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拆除违法建筑,并就小区内公共资源利用达成一致意向。
三、简化审批手续。将立项、融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建设审批监管权限及招标人的具体确定,下放至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对各城区暂无专业能力承接的权限,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指导,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一窗受理,一表审批”要求,实行并联审批。建立“先建后验”预许可机制,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的申报主体作出承诺后,经审查同意,即可办理施工预许可手续。
四、统筹政策资金。整合政策资源,统筹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亚洲开发银行低碳社区建设贷款项目、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等国、省、市补助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并按政策要求匹配相应项目。加大财税返还支持力度,改造片区内经营性用地出让溢价收入及改造中产生的市、区两级新增税收财力(含增值税、建安税、交易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拨付给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用于老旧小区改造。落实非税收入减免,涉及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各类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的,严格按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办理非税收入缓、减、免手续。对改造中涉及底层产权置换至顶层、底层用于社区服务用房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纳的相关税费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对市城区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符合条件加装电梯的,按照8万元/台的标准从国、省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探索发行老旧小区改造专项债券,适当安排一般债券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对确实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利用土地收益通过预算统筹安排实现资金平衡。
五、盘活存量资源。允许按照“不征不拆、只征不拆、少量征拆”的方式,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闲置低效划拨土地及房产、国有零星空闲土地,按程序通过调增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其中,非经营性配套的土地划拨性质不变,经营性配套用地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利用划拨土地建设配套经营性设施,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原则上面积小于3亩、无法单体规划、需整合建设片区配套经营性设施的零星地块,也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条件可依据规划对地块产业要求、公共服务、公益设施等配建和产权移交内容进行明确;土地出让底价可在市场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产业导入、公共服务配套等因素合理确定。允许老旧住宅楼居民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自愿加层置换社区管理及配套服务设施用房,原土地用途为划拨的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原土地用途为出让的不增收出让价款。对改造加层、利用低效土地新建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落实单位分担。供电、供水、排水、燃气、通信、广电等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涉改老旧小区相关线路和设施的改造迁移,承担不低于管线改造迁移总费用50%的管线改造费用,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此项工作纳入对管线单位的绩效考核并给予奖补。允许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公房出售资金用于本单位已出售公房的改造;鼓励国有企业等原产权单位结合“三供一业”改革,共同承担原职工住宅小区的改造。
七、鼓励业主出资。允许居民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鉴定为B级危房的户内改造;鼓励个人出资实施电梯加装、门洞内装修改造、楼宇对讲门安装等改造;允许小区业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自愿筹资适当增加住房面积。通过荣誉墙、功德牌、好人好事评选等方式,鼓励片区内的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栋长、爱心人士、企业和改造后受益的商家等进行捐赠,积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八、创新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探索开发适合老旧小区改造的特色金融产品,通过发放老旧小区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种形式,采取优惠利率(不高于本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扩大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加大对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市、区两级所属投融资公司、社会资本方、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政府融资担保资金向配套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满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行资金需求。
九、健全物业管理。建立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小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小区治理水平。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代表)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5元/㎡;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补缴、续筹机制,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归集,用于后续物业维修。实行物业服务承接经营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参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参加其他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十、强化党建引领。街道党工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派出精干力量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支部建在小区”,实现老旧小区党组织全覆盖。社区党组织要强化直接责任,组织党员干部带头支持改造,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小区党建工作引领其他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及广大居民积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强化激励约束,将涉改小区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表现情况作为基层党建考评、党员民主评议、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针对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涉及项目资金平衡、调整片区规划、深化项目设计、鼓励招商引资等重大问题,按权限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本措施自2020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