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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在未取得交付使用的确凿证据前,建议不对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处罚

2019-11-08 来源:电梯工业杂志作者:新电梯网 浏览数:1435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交付至少包括电梯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三角钥匙移交。在未取得交付使用的确凿证据前,建议不对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处罚。

问:关于特种设备交付使用的问题

你好,领导。《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关于该条款中的“交付使用”定义是否有明确标准?比如电梯在安装过程中,还未安装完成,但可满足基本运行,电梯安装单位将电梯钥匙给现场建筑施工方,使其用于运送建筑物料,此行为是否属于交付使用电梯行为?

答:交付至少包括电梯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三角钥匙移交。在未取得交付使用的确凿证据前,建议不对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处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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