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新闻办2015年3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一)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
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本市电梯数量高速增长。目前,全市在用电梯已达19.3万台,年平均增长率为12%,电梯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电梯在城市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容易形成运行风险,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本市历来高度重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将电梯作为重点监管对象。2004年,市政府出台《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实施了电梯注册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管理制度,电梯安全总体处于受控状态。但随着电梯保有量不断增多,电梯安全管理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部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较低,三是老旧电梯安全隐患较大,四是部分小区电梯更新改造费用不到位,五是《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考虑到上述情况,需要对《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进行全面修改。
《办法》分8章,56条。主要内容有:
一、强化电梯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产品质量是电梯安全的基本保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为了从产品源头严把质量关,《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制造单位出厂时载明电梯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二是要求制造单位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三是要求制造单位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
二、推行远程监测系统
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能实时采集电梯运行数据,并通过网络实现数据传送,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但维持运行需要一定的费用。为此,本市就是否推行该系统进行了立法听证。绝大多数听证代表支持在电梯出厂时加装相关设备。为此,《办法》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时配备远程监测装置。但在使用环节,考虑到维护保养单位的规模和能力存在差异,经平衡各方意见,规定鼓励维护保养单位通过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三、强化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二是做好使用前的基本工作。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维护保养单位等。三是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巡视电梯运行情况、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四是负责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五是定期申请电梯检验。
四、明确电梯运行费用管理和整改费用筹集
《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修理、更新等费用,并对资金筹集作了规定。二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维护费单独立账,每半年公布1次支出情况。三是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相关方就维修整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街道或乡镇政府牵头,与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具体整改方案以及费用的承担方式。
五、强化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针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问题,《办法》作了四方面规定:第一,明确在本市设点开展经营活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第二,维护保养单位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企业信息报监管部门备案。第三,要求维护保养单位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有关记录需保存5年。第四,强化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职责,包括在电梯内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建立维护保养记录等。
六、加强老旧电梯管理
老旧电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另一类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办法》对加强老旧电梯管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老旧电梯在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增加检验项目。二是要求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对老旧电梯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项目。三是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四是要求监管部门对老旧电梯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七、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对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作了具体规定:其一,确立了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电梯的重点监督检查制度,主要零部件质量、检验检测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其二,明确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约谈、安全监察指令、查封扣押等。其三,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其四,确立信息公布制度,要求监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朱明介绍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措施。
一、《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2004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从电梯生产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规定,质监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一是加强综合监管,实施级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迄今,共立案查处231起电梯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500余万元,有效打击了电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源头监管,严格许可审批制度,从源头上规范从业单位基本条件;实施电梯重要零部件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从源头上构筑零部件质量关;实施维保质量评价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维保行为,提高维保质量。十年来,共撤销、注销78家电梯维保单位许可证,94家维保单位列入“黑名单”,抽查零部件700余批次。三是开展专项治理,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如自动扶梯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消除了5千余处自动扶梯“剪刀口”除患,四是严格电梯法定年检,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法定检验工作,不断提高检验质量。五是狠抓电梯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了两级电梯困人应急救援体系,实施全国最严格的应急救援要求。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能够较好地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应急救援;与市“110”联动的“电梯应急救援服务中心”作为二级应急救援网络,也充分发挥作用,平均19分钟即完成应急救援。
以上主要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体现在本市电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安全水平总体平稳。
二、贯彻落实新《办法》的相关措施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了使《办法》切实发挥作用,让法律法规规定成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的准则,质监部门将认真研究学习,制定实施意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组织认真学习,开展宣传教育
四月份,开展《办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培训、讲座、授课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学习《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以及《办法》进厂区、进校门、进单位、进乡镇、进社区活动,宣传《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提高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意识,让社会公众更加关注电梯安全,同时普及电梯安全防范知识。
(二)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相关标准
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一是制定《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的综合管理;二是制定加强轨道交通、大型商场、宾馆及旅游景点等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共场所等领域电梯的安全管理;三是制定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标准规范,加快推动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应用;四是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意见,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三)实施严格监管,构筑责任体系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本《办法》的主要执法主体,将不断强化电梯的安全监管,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构建起有效的责任约束体系。
(四)发挥部门作用,实施联合监管
充分发挥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平台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发挥“管行业管安全”的部门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轨道交通、大型商场、宾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电梯的监管,促使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严格落实岗位责任,真正把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3月26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1、东方网:请问市政府法制办张主任,在实践中有一些小区经常因为电梯维护更新费用发生争议,导致“问题电梯”长期得不到维修,类似的问题管理办法如何解决?
张忠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你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在这次制定《办法》当中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坦率来说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确实还需要监管部门、群众一起来配合。在实践中,电梯运行和整改费用的管理和筹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有些住宅小区有资金,业主们对要不要修理、要不要大修、要不要更新,意见不一致,导致有些问题久拖不决。第二,确实有些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没有了,或者严重不足,没有这笔钱拿出来修理。第三,有的业主对承担电梯运行费用的意识不到位。不愿意承担相关的费用。
这一次《办法》针对这个问题也作了规定,首先明确电梯所有人应当承担电梯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改造、更新的费用。这是电梯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电梯是业主的共同财产,电梯在运行和整改中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业主共同承担;其次对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当电梯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时候,所需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办法》里面做了规定。第三,对于还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住宅小区,当电梯出现安全隐患的时候,如果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承担。如果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就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最后,对于一种特殊的情况,有些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如果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更新难以消除的,相关方面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又达不成一致,还是规定由政府牵头,各个方面一起协调,确定具体的修理、改造和更新方案,以及费用的承担方式。我们这次立法本意就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政府一定要帮助这些业主们协调解决这些问题。
2、解放日报:你好,我是解放日报的实习记者,我想问一下老旧电梯所占比例是多少?后面有提到要进行维保单位的检测,这样的单位在上海有多少?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是怎么样的?还有一点关于草案,我发现草案中有一条老旧电梯每周要保养,但是在正式发布的《办法》中却取消了,其中原因是什么?
朱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第一个问题,上海老旧电梯比例,上海目前最新电梯数据19.3万台,这不全是住宅小区电梯,在19.3万台电梯里面,住宅小区的电梯有近7万台。现在主要针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居民反映特别强烈。特别是15年以上专项资金归集不足,没有得到及时更新改造的这部分电梯,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从去年的调查统计,15年以上的住宅小区电梯大概有5300台左右。今年的政府实事项目,对这部分电梯要实施专项的安全评估。在过去几年中,本市对5000多台中的2000多台实施了比较全面的安全体检,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新改造。这次还剩下2588台,市政府决定在2年时间里全面实施安全评估,对它们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体检,看看这些电梯到底要修理还是需要更新改造。
第二个问题,上海维保单位的情况,大家知道电梯要靠日常维护保养来保证。上海有近300家维保单位,在上海从事日常的维护保养。按照我国规定,电梯每15天维护保养一次。现在约有5000多从业人员对上海19.3万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从前面张主任的介绍,维保市场这几年在上海得到了逐步规范,但是问题也不少,特别是现在反映比较多的维保质量问题。有很多维保单位确实在检查当中有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所以本市从2011年开始,开展电梯维保质量评价工作,对每家维保单位,在日常维护保养当中的工作质量情况开展评价,每年分两次公布结果。每次评价我们都会把有问题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本市已经有94家次的维保单位被上了黑名单。上了黑名单以后,还采取后续的监管措施,将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对进入黑名单的单位日常加强监督,同时通过通报,让业主、物业公司在选择维保单位时有所选择,这加大了对维保单位和行业的监督力度。
第三个问题,按照常规来说都是15天维保一次,这次新的《办法》对公共重点场所、重点领域,特别是轨道交通领域的电梯,在到了一定的使用量,每天大客流到达一定的量时,相关单位要缩短维保周期,加强监督,保证这一部分电梯日常运行安全。对超过15年的老电梯,《办法》里新增一项安全评估,对超过使用年限、使用次数,梯龄比较长的电梯要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判定这些电梯是不是可以使用,还是要采取大修、改造甚至更新,这是加强对老旧电梯管理的一项措施。
3、上海电视台:我是上海电视台的记者。我想问一下朱局长,这个月在浦东新区有一个老旧电梯出了事故,致人死亡事件,问一下现在的调查进展怎么样?
朱明:3月9号浦东发生一起电梯亡人事故,非常令人痛心,媒体也做了报道。事故发生以后,浦东新区电梯监管部门以及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中心马上派人到了现场,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尚无结论。从现在初步情况来看,电梯本身在维保工作上有不到位的地方,专家初步判断,也不排除乘用人在电梯发生事故时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对于调查结果,我们会及时向媒体、向社会公布。
徐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