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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对电梯的影响

2016-03-02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标准委 浏览数:2276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说明 原文: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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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说明
原文: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修改为:6.4.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
本条主要修改内容是将原来设置电梯的层数要求,从“七层及七层以上”改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并且将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要求,从“超过16m时”改为“超过10m时”。
本条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由如下:
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增速加快,住宅的电梯配置标准太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有许多省市根据当地普通住宅的适老性要求,在地方标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面提高相关国家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我国1954年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楼板面高出地平线17公尺时,应有电梯设备”。但是,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由于降低了标准,并且执行不力,很多城市大量出现七层、八层甚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些住宅给城市居住生活带来的不便十分严重。1999年《住宅设计规范》重申“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2000年,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并且不断加大执行力度。2005年以来,不但未发现七层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反而越来越多的四~六住宅也设置了电梯。目前,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三、按照传统的住宅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电梯占住宅的土建成本比例偏高。随着住宅整体设备配套水平的提升以及住宅性能质量的全面提高,住宅总体价格提高的同时,电梯占住宅售价的比例相对减少,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建设标准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
四、适当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引导住宅设计新的方向。从我国住宅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住宅设计的重要原则是土地集约化利用。提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设置电梯,不等于鼓励大量建设四~六层的住宅。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执行的标准是“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那期间,七~九层设置电梯住宅是极少的。因此,本条规范修订的目的应明确为,严格限制建设四层及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
原文: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修改为: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符合以下建筑设计参数:
1、井道净尺寸≥2.20mX2.20m;
2、轿厢短边净尺寸≥1.50m,长边净尺寸≥1.60m;
3、电梯门净宽≥0.90m;
4、削角担架最小尺寸值为:1.80m X 0.45m;
5、侯梯厅深度≥1.80m。
在6.4.1条对设置电梯的最低层数进行修改后,本条关于设置两台电梯的要求仍然维持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重点是将“每栋楼设置”修改为“每单元设置”。本条修改同时也取消了6.4.3、6.4.4条关于设置联系廊的规定。在2011版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
本次修改提出了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的论证依据如下:《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课题组调查发现:各地急救中心使用的担架(车)没有统一标准,无法进入住宅电梯的主要原因是担架(车)尺度过大,不能直接作为住宅设计的参数。因此,必须先确定切实可行的急救担架最小参数。课题研究结论是,用于入宅急救的担架应以铲式担架尺寸为基础改型为削角担架。削角担架参数为:担架总尺寸:1.80m X 0.45m,距担架两端0.38m处开始向内收缩,两端把手缩至0.2m宽(如图),该尺寸满足人体最小平躺尺寸要求,覆盖了我国人体身高95%的范围。依据急救担架参数,确定了普通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为1.50m×1.60m,即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架车。1.50m×1.60m轿厢广泛适应国标1000kg型号,这样新建、改造住宅代价均较小,容易实现。同时要求电梯井道宽度要留有适当余地,净尺寸不小于2.20mX2.20m;电梯门洞开门净宽不小于0.90m,便于担架车出入。
为进一步保证救助的效率,提高适应更多型号担架的能力,有条件的住宅可以考虑采用具备容纳担架条件的其他电梯型号,在国家现行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中有相关规格和设置要求。

由于6.4.1条的修改,以下条文应做相应修改,以避免引起规范不能闭合的问题,提请大家讨论: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建议修改为:
6.4.5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建议修改为:
6.6.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5、 建筑入口;
6、入口平台;
7、 候梯厅;
8、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条文说明:6.6.2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建议修改为:
条文说明:6.6.2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建议修改为:
6.6.3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以下其它相关条文是否需要修改请讨论: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关于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6] 27号)的要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写的《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
为确保局部修订条文的水平和质量,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发布。请有关单位、专家,请对该稿内容进行全面、仔细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3月6日前返回(寄回)至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 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住宅工程中心
邮政编码:100044
电 话:010-88328223
传 真:010-68368024
电子邮箱:wanghe@cadg.cn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
2016年2月19日

  Changes on Elevators After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Released

  Some changes in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Elevators are required and necessary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with 4 or more floors, as well as those with 10 meters between the entrance floor and the outdoor ground.

  It used to be seven or more floors and 16 meters while the range now has been expanded.

  The clause of 6.4.2 has been modified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wo elevators at least are a must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with 12 or more floors, one of which must be suitable for an ambulance stretcher. In regards of stretcher-suitable elevators,details and specifications have been made in the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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