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正在维修电梯乘梯人受伤谁担责
刘女士去亲戚家串门,不慎进入正在维修中的电梯,结果坠入电梯井,导致严重损伤。刘女士认为电梯设备的所有人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和管理人湖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均有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0余万元。近日,湖北省孝昌县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担责。
2015年12月24日上午,刘女士和家人杨某到亲戚家串门,亲戚家住十一楼。“当我来到电梯口时,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电梯门处于开启状态,我按上行键后走进电梯,结果不幸坠入电梯井。”经随行家人营救,她才得以脱险,但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事后,刘女士才得知电梯当时正在维修,事发时处于停运状态。“我认为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作为电梯设备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案发时没有放置任何警示装置和设置提醒,才导致我受伤,应对我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刘女士诉至法院时称。
对此,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并非涉案电梯的管理者和维护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刘女士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而且公司前期已垫付医疗费3万元左右,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以医疗费票据为准。此外,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当时电梯正在维修,属于停止运行状态,正在抽电梯井里面的水,设立了警示标志,但原告还是直接走了进去。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情况与原告陈述一致,被告物业公司并未设立警示装置或对乘梯人员予以提醒。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因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减轻致害人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负有保障物业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小区公共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不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瑕疵。本案中,居民小区的电梯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范围,因其维护电梯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原告坠入电梯井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电梯正在维修、电梯门敞开,径直走进电梯井,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是涉案电梯的管理者、维护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指出,刘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近14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Accident case: should property managerment company take responsibility if passenger fell in elevator shaft which is under maintenance
Recently when Ms. Liu was on her way to pay a visit to her family, she carelessly entered an elevator under maintenance and then fell in the elevator shaft and got severe injuries. Ms. Liu believes that the elevator owner the real estate company and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are to blame, and sue them for over 200 thousand yuan for compensation. Recently Xiaochang Court in Hubei has sentenced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to take the respons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