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16,以下简称《规则》)已经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布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16)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7号)》(以下简称《质检特函〔2016〕27号》),做好《规则》的实施和过渡工作。广大厂家也积极投入到新证书的取证工作中,在此谈一下在手老证书有效性的理解。
关于在手老证书《质检特函〔2016〕27号》在第二条规定:《规则》(2016稿)实施的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原型式试验报告及证书继续有效。
在此提出以下观点:在手老证书应参照此证书所依据的《型式试验规则》来判断其原来的有效期,并结合《质检特函〔2016〕27号》文件的要求,取这两个时间的交集,即为此证书在过渡期内的有效期。
实际举例:

证书号TX B3E0-***-12 ****。这张证书是按照型规2012稿获取的,符合12稿型规的要求。代码为B3E0,参照12稿型规正文附件1的定义,属于主要部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按照12稿型规第三条(四)的规定,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这张证书是整机制造企业申请和制造,因此以12稿的规定是长期有效的。
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7号)》第二条规定:《规则》(2016稿)实施的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原型式试验报告及证书继续有效。

因此TX B3E0-***-12 ****这张证书的有效期将到2017年12月31日。
结合过渡期内各厂家普遍遇到的问题,这里列举2012稿中典型设备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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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出一个疑问,假设导轨、扶手带、驱动链这些在手老证书在2016年7月1日以后到期失效了,新《规则》又取消了这些部件的型式试验。在监督检验时提供的整机型式试验证书还是12稿的,而这些部件已经取不到证书了,监督检验时如何提供?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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