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
2015年3月下旬,青岛某电梯有限公司接到7天连锁酒店电话,得知位于营口路32号的酒店内电梯发出焦味。
第一个隐患:
业务经理林某违反“双证作业”规定,派出不具备维修资格的维修员刘某单独前往维修。
第二个隐患:
刘某违反技术规范,对制动器简单调整后,电梯继续运行,维修过程中并未发现电梯存在的其他问题。
造成事故:
第二天中午,电梯发生事故,造成四川来青旅客72岁的吴某及其3岁的孙女周某双双坠下电梯井,当场身亡。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电梯由于制动轮与制动闸瓦间隙调整不当,电梯在运行中制动闸瓦衬磨损严重(应该更换),使得制动闸瓦衬与制动轮之间有了非正常间隙。
事故发生时,由于制动器失效,制动器正常制动时,制动力矩严重不足,不能有效制停电梯,导致轿厢在对重的重力作用下向上溜车,是造成被害人二人掉入电梯底坑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此,维修员刘某应负直接责任。而林某违反安全法规,也难辞其咎,应负领导责任。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责任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表现,均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决一人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另一人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判决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