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青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取得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应作进项税金转出,补缴增值税639330.81元,并加收滞纳金262445.30元,合计补税款、滞纳金共计901776.11元。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依法做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已全部执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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