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五里店一小区业主,由于家里卧室靠近电梯,噪音太大,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降噪,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业主赢得官司。
近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对外通报一批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件,其中就包括这起电梯噪音扰民案。
业主起诉认为电梯噪音不合标
2009年10月29日,市民冯某某和龙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买了位于江北区五里店房屋一套。
但是,从装修入住开始,冯某某和龙某某便发现自己房屋室内噪声大,尤其晚上电梯运行时,卧室、客厅噪声极大。
随后不久,冯某某、龙某某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室内噪声进行监测,检测结论为:冯某某家次卧、主卧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卧室夜间≤37dB的要求。
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渝北区法院,业主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房屋的开发商,交付隔声措施不足以降噪的缺陷房屋,导致冯某某、龙某某室内噪声严重超标,噪声来源系其购买并安装的电梯运行声音;而该楼盘物管公司未能对电梯扰乱生活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也存在一定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和物管公司立即采取整改降噪措施,将房屋室内电梯噪声降至符合相关国家规范标准;房地产公司、物管公司付鉴定费4000元;房地产公司、物管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房地产公司、物管公司负担。
开发商被判采取措施降噪并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龙某某靠近电梯的卧室、客厅的噪声超过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房地产公司交付给冯某某、龙某某的房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隔声标准;同时,某房地产公司设置的电梯与冯某某、龙某某房间相邻,采取的隔声措施不足以降噪,导致冯某某、龙某某室内噪声超标,干扰了冯某某、龙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其行为构成侵权,冯某某、龙某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采取降噪措施将其卧室、客厅夜间噪声级降至40dB以下,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冯某某、龙某某卧室、客厅的噪声值超过国家标准,影响了冯某某、龙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休息,故对冯某某、龙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
依据相关法律,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将原告房间室内夜间电梯噪声降至40dB以下;被告支付原告冯某某、龙某某检测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