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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电梯“咬断”四岁女童手指,谁之责?

2018-03-16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新电梯 浏览数:3848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黄州区一名4岁的女童在电梯上玩耍,不慎手指被夹入电梯,无名指被咬断,只得装配假肢。近日,黄冈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电梯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责任人赔偿女童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4岁的女童小欣与父母一起在被告某

电梯中国网讯
 

  黄州区一名4岁的女童在电梯上玩耍,不慎手指被夹入电梯,无名指被“咬断”,只得装配假肢。近日,湖北武汉黄冈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电梯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责任人赔偿女童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4岁的女童小欣与父母一起在被告某商业公司购物,小欣父母在二楼休息,小欣与同行小伙伴乘坐自动扶梯时,左手被下行的电梯夹住,其他顾客赶紧关掉电梯开关,小欣父亲知悉后报警求救,并拨打120,经消防部门救援,小欣手被成功取出,但事故导致其无名指折断。先后被送至当地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诊断:左手挤压伤、左手掌侧皮肤撕裂脱伤、左环指离断毁损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10级,需装配国产普通定制型硅胶手指假肢,以代替部分功能,假肢的更换次数为终身。事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为被告某物业公司,电梯的所有人为被告某置业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某置业公司以借款的形式预付给小欣5000元。

【法院审理】

  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步行街自动扶梯等特种设施所有人,怠于行使管理及监督职责,对小欣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及安全管理主体,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害的发生,但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小欣在自动扶梯上无人监护、看管存在安全隐患时未采取及时关掉电梯开关等应急措施,未履行有效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管理服务不到位,也应对小欣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欣系幼儿,其父母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未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孩的人身安全,对小欣在运行的电梯上受伤及小孩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认定电梯的所有人和电梯的管理责任人各承担20%的责任,小欣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两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存在监督、管理疏忽,存在过错,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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