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获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下称《基准》)已正式发布。今后,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应急电源,使用单位最高可能会被罚款3万。另外,电梯无防护措施,最高将被罚款3000元。
未按要求配备应急电源最高罚3万
2016年12月,合肥市政府对《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以市政府189号令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一年多来,当中的一些处罚条款还有待细化,才能更加适应现实需要。
按照《基准》,今后,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安全防护措施最高罚款3000元
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怎么样?也直接关系着电梯的使用安全。按照最新的《基准》,电梯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符合要求,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不符合要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开展安全技术评价最高罚3万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日常的检验检测显得尤为重要。此次《基准》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备案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备案的信息不真实完整,不符合要求,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