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2018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下称8号文】以来,全国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或者正在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其中最能牵动着电梯人神经的莫过于关于电梯检验改革事宜,相信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到北京、上海等地于上半年出台了相应的改革方案。那么,关于京沪探索的电梯检验改革方案是否就毫无瑕疵,就是“大多数人”或者行业所倾向的呢?不妨听听行业内有关基层人士的心声。
【观点陈述】
2018年是电梯检验改革之年,北京出台政策:由维保单位进行次年自行检测。上海出台政策:由实施“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定检)+电梯制造企业自行检测(以下简称企业自检)”的“1+1”试点工作。窃以为两地的改革方案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理由如下】
电梯在安装交付使用后,其物权已经由生产单位转移到使用单位,也就是全体业主。物权已经不属于生产单位,无从谈起自行检测。两市改革方案中提及的自行检测,本质上来讲就是使用单位委托维保单位或者生产单位进行的委托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上海市的做法并且违反了《特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改革前,电梯维保单位申请年检时候提供的自检报告只是为了向检验机构证明自检结果,自检报告并不对使用单位及公众有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对使用单位及公众有效的。
改革中,电梯维保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其性质并不等同于原先的自检报告,该自行检测报告是对使用单位及公众有效的,作用类似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窃以为改革中,不应再由维保单位或者生产单位进行自行检测,而是由法定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将原一年的检验周期,直接提升为两年,但是维保单位应每年向监察部门提交自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