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业委会主任在任期结束后或职务解除后,不再具有代表业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更换电梯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以重庆光明小区为例,第三届业委会主任刘先生在任期内因业委会内部分歧导致成员人数不足,其职责已由居委会代行。尽管如此,刘先生仍试图与电梯公司签订合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一起住宅小区更换电梯承揽合同纠纷案,认定小区原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表决同意,擅自变更电梯改造合同条款,变更条款对全体业主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前业委会主任在任期结束后或职务解除后,不能决定小区是否更换电梯。此类决策需由新一届业委会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
综上所述,前业委会主任在未经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决定小区是否更换电梯。更换电梯需遵循法律法规,由业主共同决定,并通过正规流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