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徐州市某宠物医院被查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尽管市场监管局已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但在后续检查中仍发现该电梯在使用,且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
该电梯为家用电梯,本应用于私人住宅,供单一家庭成员使用。然而,该宠物医院却将其用于公共场所,供消费者及医院工作人员共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宠物医院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电梯。目前,该电梯已被拆除。
此案例警示企业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确保设备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以保障公众安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涉案电梯拆除,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