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及《青岛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发改环资〔2024〕269号)要求,发挥直接向地方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效益,加大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支持鼓励力度,我们立足青岛实际,结合工作现状,制定了《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及《青岛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发改环资〔2024〕269号)要求,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进行补贴,为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直接向地方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补贴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适用《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青政办字〔2021〕11号)的既有住宅;
(二)完成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及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24 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补贴标准参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23〕9号)执行,且不与该办法规定的奖补叠加。
第五条 各区(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牵头部门负责对辖区符合及预计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进行动态摸排,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资金需求。
第六条 各区(市)应根据辖区加装电梯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梳理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审核把关项目资料后,集中或分批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区(市)审核的结果拨付补贴资金。区(市)审核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一)批次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二)批次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
(三)加装电梯具体项目资料(附件3)
1.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核验原件);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核验原件);
3.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核验原件);
4.居民关于申领补贴资金的授权委托书(所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授权委托某一企业或某一居民为申领人,申请领取补贴资金);
5.被授权的申领人身份证明;
——申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申领人签字并按手印(核验原件);
——申领人为企业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企业为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提供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6.所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该两份复印件上需业主签字并按手印(核验原件);
7.申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领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申领人签字并按手印(核验原件);申领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核验原件)。
各区(市)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资料报送审核工作。各区(市)应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项目没有按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23〕9号)规定进行奖补,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七条 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补贴申请,均按本细则予以补贴,各区(市)应于2025年1月15日前将最后一批补贴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未能及时进行补贴的项目,各相关区(市)应做好统筹,按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23〕9号)给予奖补。
第九条 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XX区(市)第X批加装电梯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docx
附件2:XX区(市)第X批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资金加装电梯项目汇总表.doc
附件3:加装电梯具体项目资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