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颁布之日起,来自电梯制造、安装、检验检测、使用单位等各方的争议就一直未断。
尤其是近期国内越来越多的电梯工程公司开始强烈呼吁并联名,请求对《特设法》第22条的内容进行修订,这是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 号)文件精神的积极响应,也是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力举措。
就《特设法》实施6年多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很多业内专家已有多种论述。借此机会结合个人工作经历也提出几点建议,仅供主管部门和业内人士参考。
具体内容:
一、第十七条
原文: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建议:国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理由: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 预计2019年全国特种设备总量将达到1450万台左右,其中电梯突破700万台,但总体数量相对于全国3.4亿辆机动车而言,仍然是绝对少数。因此完全可以借鉴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成功经验,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强制保险。3. 目前全国各地的电梯责任险条款五花八门,名目繁多,保费和理赔标准都有较大差距。与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文件的形式强制投保,不如全国统一,此举将更加有利于特种设备尤其是电梯安全责任险的覆盖率,起到保险兜底的作用。4. 从目前已经实施了电梯安全责任险的成功经验看,尤其是包含了“困人理赔”责任范围的保险条款,对电梯发生困人事件后化解乘客与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减少乘客盲目自救引发的次生事故,都起到了非常积极和有效地作用。5. 根据已经实施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保费和实际理赔等方面的统计,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保险公司各方均可承受。
二、第二十二条
原文: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建议: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改造由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后的电梯应更换为改造单位的铭牌和标志,承担改造的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修理由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修理单位对修理内容的安全性能负责。
理由:
1.制造企业存在垄断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加重了使用单位经济负担。
2.很多使用单位无法获得制造单位的委托,导致在用电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法及时进行改造或修理而“带病运行”,反而引发更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引发电梯事故。
三、第四十五条
原文: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建议: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委托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
理由:
1.明确电梯为维护保养是属于使用环节的内容,电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
2.由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没有电梯维护保养的专项许可内容,因此电梯的维护保养实质是使用单位向生产(含制造、改造、安装、修理)单位购买专业化服务的行为
3.落实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其应承担对选择的维保单位监督管理责任,尽量减少“最低价中标”和“以包代管”推卸责任的现象
四、第七十条
原文: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议: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理由:
1.落实《特设法》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2.厘清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避免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维保单位推责,不主动向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情形。
3.个别电梯维保单位采用“修旧如旧”的办法,有悖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原则。
上述建议是基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 号)重点任务中提出的提升电梯质量水平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馈,希望能够从法律角度真正提升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而不是向维保单位推责。毕竟电梯的产权不是维保单位,正如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是车主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是汽车修理厂一样。只有从源头上落实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各自责任,才能更好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和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