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0日下午,越秀区永福路42号大院多名业主因大院二号电梯工程发生冲突,附近的黄花岗派出所的二十余名民警前往维持秩序。时间已近17时,由于部分业主故意用机动车堵塞大院出入口,并不顾施工安全,多次强行拉断工地电源,现场愈发混乱。现场民警决定将少数行为过激且不听劝阻的业主强行带离现场。其间曾某玲拒不服从执法,咬伤民警林某手臂。
庭审中,法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被害人林某表示,他是在前往制止多次强拉工地电源的业主时遇到了曾某玲的阻拦,于是欲将她带离,却被其咬伤。庭审现场公诉方还传唤了一名目睹了事发经过的证人。
被告人对咬伤民警的事实并无异议,但面对指控及被害人、证人的陈述,曾某玲数次情绪激动,认为其所言不实,表示自己仅是想去劝慰邻居而突然被民警抓住要强行带离,想要挣脱时咬了民警的手臂。
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